农医类论文: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__墨水学术,论文发表,发表论文

所属栏目:农业环境论文范文发布时间:2011-02-25浏览量:156

副标题#e#摘要:近年来,随着荆门市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的加快推进,部分农村劳动力逐步向城镇转移,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出日趋活跃的势头。土地流转已成为促进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和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措施。本文针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农民权益
  一、保护农民土地权益,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完善相关法律、政策,保护好农民对土地的流转、收益等权益,并通过制度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农民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性质,农民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流转和收益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依法自主决定其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形式和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依法流转其承包地。保护农民承包土地流转收益权。除支付必要的流转中介费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全部归农民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
  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农村土地流转意向达成后,应按照统一的流转合同规范文本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报所在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实行统一档案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农户既可以自己直接进行土地流转,也可以委托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介组织和其他第三方进行流转。对于委托流转的,承包方必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并明确委托的事项、期限和权限等。农村土地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要充分考虑市场因素,原则上以实物形式确定流转价格,以货币形式结算,也可由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进行价格评估,确定流转价格。
  从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同时,还应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在集中连片流转过程中,对于个别不愿流转的农户,应由集体经济组织出面,在尊重农民意愿和不影响农户经营收益基础上通过调整和互换等多种形式来解决。在土地流转登记过程中,要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和行为。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管理,防止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发生。农村土地流转发生争议或纠纷,流转双方既可以自行依法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既可以申请当地流转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适当放宽农村土地的用途范围,拓展土地流转经营主体范围
  在不损害土地耕作条件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下,农作物种植(包括果树、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大棚和设施农业等)、禽畜养殖、水产养殖、农业科学试验等应视为农业用途。允许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依托其流入土地和经营主业,开展农产品加工、物流配送、农业技术咨询服务和农业观光旅游等经营活动,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服务。
  拓展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范围。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既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同时,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应当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不得撂荒其流转所得土地。鼓励各种金融资本、城市资本、工商资本和民间资本等资本依法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培育发展专业大户、农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成为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
  三、鼓励创新农村土地流转形式,探索农村宅基地有限制流转
  各乡村组织结合自己的实际,既可以采取转包、申请、互换、出租和入股等多种形式进行农村土地流转,也可以采取其它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形式进行流转。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方式进行农业合作生产,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民以土地入股单独兴办或与其他经营主体联办专业合作#p#副标题#e#社试点工作;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参与农村土地流转;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租赁和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建立生产基地。鼓励全家进城落户的农民自愿放弃其农村宅基地及其所建房屋的使用权,由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给予原所有权人一定数量的货币补贴或奖励。允许在国家基本法律的框架和范围内探索农村宅基地及其所建房屋的使用权直接进入市场交易的途径和方法。
  允许长期在外务工经商的农户将其农村宅基地及其所建房屋使用权以分期或一次性付款方式进行出租。鼓励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通过集体经济组织以租赁形式获得一定期限的农村宅基地及其房屋的使用权。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经营主体在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改扩建房屋,进行“农家乐”等生产经营活动。贯彻农村“一户一宅”制度,在农村宅基地申请或出租期内,不再批准农村宅基地指标。
  对于以租赁或入股方式获得一定期限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经营主体,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所必需生产管理用房的建设用地指标,既可以通过承租农村宅基地来解决,也可以申请临时建设用地的方式来解决。
  对于通过承租农村宅基地获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土地整理或缴纳土地复垦费等方式将其置换为生产管理用房的用地指标,政府可以核发农村建设用地使用证,所建房屋发放农村房屋产权证,可以出租、抵押和担保贷款,但其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流转期限。鼓励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废弃建设用地复垦工作,通过废弃建设用地复垦获得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既可享有承租农村宅基地同等权利,还可以有偿、合理流转和申请。
  四、完善农村土地流转退出和再流转机制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也可以将其流转所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方,流转第三方在接受再流转的同时要接受与此相关的所有债权债务,流转第三方还必须征得农户的同意,并及时在相关部门办理注销、变更和登记等手续。流转双方应遵守流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必须依法与另一方协商解决,并给予后者一定数量的补偿。双方协商不成的,既可请求当地农村土地流转仲裁部门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在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的条件下,可以全部或部分放弃其流转所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必须有相关部门出具其所有抵押和担保贷款清算证明,并视为其自动放弃其土地上所有附着物。
  流转期限到期后,原土地流转关系自动消除,土地上所有附着物归原承包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经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再流转权利。也可以通过协商延长流转期限,但必须征得农户的同意,并重新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
  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健全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
  对于在城镇具有稳定收入和住所的农民,可通过补贴或补偿方式鼓励农民自愿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也鼓励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来换取城镇的各种社会保障。自愿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到城镇自主创业和兴办实体,在享受已有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给予一定期限和一定额度的税收减免政策,并在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待遇。农民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和依法收回的农村土地、经过土地整理或置换新增的农村土地以及农村“四荒地”,既可以直接发包给农户经营,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统一经营和流转,所得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等。
  逐步推动并普及实行强制性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制度,凡没有登记的流转土地及其附着物不得进行担保抵押和融资,不得再流转给第三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保证金制度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对流转面积大、涉及农户#p#副标题#e#多的农村土地流转项目,县、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要提前介入,审查流转经营主体的财务和资信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和风险防范机制。依法成立农村土地流转仲裁机构,配合司法部门协调处理和仲裁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规范流转双方的行为,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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