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型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管_论文发表__墨水学术,论文发表,发
所属栏目:建筑设计论文范文发布时间:2011-02-25浏览量: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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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型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管
钟东儿东莞市凤岗镇人民镇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广东省523000
摘要:针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性,根据有关资料和工作实际,探讨了一些强化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的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意见
在中央及地方高度重视并全面推进建筑节能的大好形势下,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建筑节能事业还存在不少问题,外墙外保温等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不容乐观就是其中之一。导致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问题屡见不鲜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包括:技术体系和监管体系仍不健全,建筑节能标准中某些不太成熟的条款使得在执行中存在问题或漏洞等。这些因素大大影响了建筑节能工作的深入发展,且带来不少困惑和麻烦。在此,本文探讨几点强化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意见,以此供各位同仁参考。
首先,加快监管制度的“软件”建设,确保制度落实。近年来,建筑节能事业飞速发展,出现了许许多多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但其中良莠不齐,随着实践应用,不少“四新”的质量问题逐步显现。一方面,有些节能领域或产品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标准,比如对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性能是否完全达到节能标准还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综合评价验收标准,使得民用建筑的节能工程验收仍不完善,又如在实际工程中时常采用的挤塑聚苯板(XPS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现在有些机构参照模塑聚苯板(EPS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技术规程进行质量监管,实际上这是不能互换的;另一方面,有些几年前制定的监管“软件”——标准、技术规程等已经渐渐地不适应当前快速发展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比如:《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中提到的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在建设部2007年发布的《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59号)中已经限制使用,在有些省市甚至已经禁用了。还有些标准、技术规程的一些技术性能指标和施工方法已不符合现在建筑节能技术发展的要求。因此,需要加快制定或修订这些监管“软件”,以跟上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步伐。
中央和各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很多节能法规和制度,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这些对于加强质量监管的意义毋庸置疑。制度不落实等于没有。只有从上到下都认识到这些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力度,才能使其真正落到实处。
其次,把“事前监督”作为质量监管的基本原则之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以下简称《节能规范》)规定“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这是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必要条件。它属于“事后监督”,即外墙节能工程完工后为确认效果才进行的监督手段。它虽然对不良质量行为主体具有较强的威慑作用,但一旦发现某外墙节能工程不符合设计要求,该建筑所能采取的节能补救措施几乎没有。《节约能源法》规定:已经建成的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不得销售或使用。但若不把该建筑交付使用,其结果不就更造成了资源和能源的浪费?从这个角度看,应注重“事前监督”,即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要放在保温材料进场查验和墙体节能等分项工程完工前的工程质量监管上,把“事前监督”作为质量监管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不能过分依赖发现问题却难以弥补的“事后监督”,从而确保节能工程符合设计要求,杜绝无法补救的质量缺憾发生。建议有关方面更加重视“事前监督”的各项措施,把《节能规范》的有关#p#副标题#e#条文增加为强制性条文。
第三,增加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保修年限。现在我国的节能法规中还未明确规定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保修年限,而在实施新的建筑节能标准前(2000年)就已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各项保修期限并不完全适合建筑节能工程发展和质量监管的需要。例如:其中规定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年限为5年,但外墙节能工程仅有5年的保修年限是远远不够的,实际上,造价较高的外墙外保温工程若只能使用5年左右势必造成巨大的浪费,《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就规定外墙外保温工程的使用年限不应少于25年(这仅仅是非强制性的一般规定)。又如:供热系统的保修年限为2个采暖期,而《节能规范》要求安装的采暖系统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价格较高,且对使用可靠性的要求也较高,只有2个采暖期的保修期限实在是太短了,住户不可能在2个采暖期后就自己掏钱更换或维修因不很准确而不能再正常使用的热计量装置。如果不在节能法规中明确规定较合理的质量保修年限,将会导致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逐渐滑坡,实施建筑节能将因浪费大量资源和能源而得不偿失,使建筑节能工作陷于“建筑节能不省钱”的尴尬境地。因此,适当延长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保修年限是合情合理的,还有利于提高建筑的使用寿命,也真正符合可持续发展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
第四,设立建筑节能专业的企业资质,提升行业门槛。
有关机构调查表明,现在我国仅外墙外保温品牌就有上千个,代理这些品牌的施工企业更是数目庞大。这些品牌、企业良莠不齐,质量差的品牌和不规范的施工是导致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问题的直接原因。建筑节能工程专业性较强,对施工工艺要求也较高,《节能规范》规定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筑节能专业资质。不仅要尽快设立建筑节能专业资质,还应制定严格的资质管理办法,提升行业门槛,淘汰众多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品牌和企业,保证建筑节能专业资质的含金量。建筑节能专业资质设立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资质监管应做到:承包建筑节能工程的单位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建筑节能专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设立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将建筑节能工程分成了十个分项工程,涉及土木工程、暖通空调、供配电等专业,专业性较强。实际上,贴砌聚苯板、喷涂发泡聚氨酯等施工对施工人员操作水平的要求是很高的。操作水平较差的施工人员会造成很多质量问题,如:保温板材粘贴不牢固、保温层空鼓、开裂、平整度差等。因此,要加强施工人员培训,未经建筑节能专业培训的人员,不应在相应岗位上工作。不仅要设立建筑节能专业的企业资质,同时也要设立专业技术人员与建筑节能工程相适应的法定执业资格,促使从业人员提高素质。逐步建立规范的建筑节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监管机制,要求墙体节能、采暖节能、设备节能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有执业资格才能从事相应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
第六,设置专门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理顺工作程序。
目前,有些地方的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能出现交叉,他们都对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管负有一定程度的责任。于是,交叉管理的弊端不可避免。如上所述,建筑节能工作专业性较强、重要程度突出,理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若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推动建筑节能事业发展并履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在技术上实行垂直管理,将会对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第七,加强建筑节能队伍建设,充实监管力量。
建筑节能监管人员是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指导者,是建筑节能标准和监#p#副标题#e#管制度的执行者,是建筑节能事业的推动者。他们节能专业技术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的水平。大中城市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一般技术力量较为雄厚,不乏建筑节能专业技术人员甚至专家。而小城市和县城的监管机构所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就不多了,以至于这些机构对节能工程技术标准和质量监管制度的把握、运用程度远不如大中城市的。这就要求各地、特别是小城市和县城,必须加强建筑节能监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节能专业技术素质。与此同时还要注意多招收引进节能专业技术人才。只有加强建筑节能队伍建设,充实监管力量,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水平。
第八,建立健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
以上述七条措施为基础,应尽快建立健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政府监管部门应逐步把监管视野从施工企业的具体质量行为,投向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把监管手段从检查节能工程质量的好坏,拓宽到核查施工现场是否有健全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最终实现从节能材料进场、到节能工程开工、再到隐蔽验收、最后到竣工验收的闭合式全过程监管。正如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同志在全国节能工作会议上指出的:“完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强化以建筑节能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为主要内容的工程全过程监管,在工程建设中形成一个各环节互动、各主体互动、行之有效的闭合管理。”
为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有效运行,上级节能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的检查和考核,看其是否真抓实干出实效。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建筑节能的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建筑节能专业的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问题不仅影响建筑的销售使用和整体性能,还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建筑使用寿命,使建筑加速报废,直接造成了资源和能源的浪费。故在加大力度确保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同时,强化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不断提高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应成为当前建筑节能工作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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