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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栏目:建筑设计论文范文发布时间:2011-02-25浏览量: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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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的有关问题
吴一攀
(浦江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浙江浦江322200)
[摘要]针对《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中关于混凝土结构验收时增加结构实体检验的规定,对实体检验制定的背景和依据、实体检验的内容和方法、实体检验与检验批的关系、对实体检验的认识及意义进行分析研讨。
[关键词]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实体检验;规范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以下简称《混凝土验收规范》)第10章中,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要求,增加了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的规定,受到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关注。
1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规定的出台背景与制定依据
1.1出台背景
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发布以来,我国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不断攀升,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由于我国基本建设规模巨大,不合格工程所占比例虽然很小,但其绝对数量仍然可观。近年,建设部对全国工程质量的多次检查结果表明,仍有少数工程存在结构隐患,部分工程可能存在结构隐患,对此必须高度警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第29条规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与复试;第31条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试件,必须进行见证检测。同时还规定了对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必须在“合理使用年限”内保修。国家的行政法规对结构工程质量的重视,构成了强化结构质量管理的法律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结构设计与施工验收的标准规范也不断提升,对结构可靠性(含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的要求越来越高。《混凝土验收规范》中关于子分部工程验收时要对混凝土结构实体进行检验的规定,显然加严了对结构质量验收的要求。本世纪以来陆续发布的关于结构质量控制的新版规范,构成了强化结构质量管理的技术标准基础。
1.2制定依据
建设部制定的指导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改革的“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16字方针,为结构质量控制确定了基本的指导思想。为此,《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3.0.3条第9款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据此,《混凝土验收规范》制定了结构实体检验的具体要求。
2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内容和方法的确定
确定实体检验的方式方法等具体要求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鉴于我国的国情,以及我国建筑工程规模和数量巨大的现状,进行大量复杂检验,势必造成资金浪费和工期延误。目前工程界尚未找到一种能够简易快速而又准确地判定混凝土结构质量的有效方法和仪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混凝土验收规范》从抓主要矛盾入手,依次解决结构实体检验的检验内容、检验方法、结果判定、异常情况处理等问题。
2.1检验内容
通过对混凝土结构特点的分析,本着检验内容“少而精”的原则,确定了应该对结构混凝土强度和梁、柱、板类构件的主要钢筋位置这2项内容进行检验。
2.2检验方法
目前对结构混凝土强度的检验方法已有多种,但是这些方法多半不是误差较大,就是对结构有局部损害。前者如回弹法、超声法等,后者如钻芯法等。有关部门经过反复研究和筛选,在大量试验的基础上,发现同条件养护试件与结构混凝土有较好的相关性。在进一步研究和多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采取用同条件试件来判断结构混凝土强度的方法。为了增加试验的公正性,同时规定对这种同条件试件应进行见证。
由于各地地域、气温的差异,如何确定同条件养护试件的试验日期是一个难题。规范采用了与28d标准养护试件的强度预期对应的日#p#副标题#e#期对同条件养护试件进行试验,这时同条件试件的强度应该与28d标准养护试件强度大体相当。
应该指出:等效养护龄期累计达到600℃•d是一个近似值。因此,当累计龄期接近560~600℃•d或略超过600℃•d均应规为符合要求。
为了使这种等效换算能够更加准确地代表结构实体强度的真实水平,在大量试验分析的基础上,规范在附录D中,综合给出了换算系数1.10。这意味着,同条件试件的强度乘以1.10后如果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结构混凝土的强度便可以通过验收。
至于对钢筋位置的检测方法,国外已有比较成熟的检测仪器,其精度一般均能够满足1㎜精度要求。如果辅以局部破损检查,其效果是可以信赖的。规范发布后,部分施工企业采用混凝土初凝后不久即局部钻检查孔的方法,费用低廉,简便易行。
3实体检验与检验批验收的关系
按照《混凝土验收规范》的规定,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的前提,是检验批验收和结构实体检验两种检验结果都必须合格。因此,这两种检验之间的相互关系必须清楚。
为了叙述方便,只对混凝土强度检验进行分析,我们将混凝土检验批验收称为“标养”验收,将结构实体检验称为“实体检验”。为了使逻辑关系清晰,分述如下:(1)“标养”合格且“实体检验”合格,应通过验收。(2)“实体检验”不合格,此时应按照规范第10.1.6条规定,委托法定单位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按照第10.2.3条进行处理。(3)“标养”不合格,此时应针对标养不合格试件所对应的检验批,按照规范第7.1.4条的规定委托法定单位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按照第10.2.3条进行处理。但需注意,按照新规范确定的原则,此后的“实体检验”仍应进行。如果“实体检验”合格,代表同条件试件所对应的该强度等级混凝土实体检验通过;如果不合格,此时应按照规范第10.1.6条规定,委托法定检测单位对同条件试件所对应的构件或部位以及强度等级进行检测,并按照10.2.3条规定处理。这时同条件试块已用完,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其它方法进行检测。
4对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规定的几点理解
4.1混凝土实体检验与检验批验收的区别
有人认为,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容易与标准养护试件对检验批的验收产生矛盾。实际上,只要区分开两者在对象和层次上的不同,就不会混淆。简单地说,标准养护试件针对的是检验批,而结构实体检验针对的是子分部工程。前者每个检验批都要进行,是“普查”;后者针对的则是每个强度等级,是“抽查”和“复验”。当验收只有一个层次的时候,比较容易判断质量的好与差。但是,这种“一次性”验收,出错的风险要高于两次验收。因此,规范规定了两次验收的方法。
4.2结构实体检验实施的主体
规范将结构实体检验的工作交由监理和施工单位实施,并且规定,可以由具备资质的企业试验室承担试验任务。
产品生产应该贯彻“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结构实体检验是正常情况下的第二次抽查,施工单位有责任对自己的产品进行第二次把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由监理单位到现场见证,增加了实体检验的公正性。如果将实体检验交由施工单位以外的部门去做,不仅会造成现场作业交叉,增加检验费用,而且也减轻了施工单位对自己产品质量应负的责任。
4.3关于换算系数
规范在附录D中,给出了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换算系数1.10。这个系数,是经过大量试验和调查研究得出的。必须说明的是,这个系数虽然只是建议值,但它对于结构质量的验收界限,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系数增大,会使结构的强度要求显著降低。系数减小,又有可能使大批构件遭到拒收,施工单位将蒙受重大损失。因此,除非有可靠依据,并经过必要的审查批准,否则,不宜任意改动此系数。
4.4实体检验是否影响工期
有人认为,实体检验采用的同#p#副标题#e#条件试件,要等到等效养护龄期时才能试压,此龄期可能长达60d,会影响结构施工的工期。实际上,如果在确定某一强度等级同条件试件时,事先考虑到等效养护龄期可能较长带来的影响,尽量采取较早浇筑的混凝土制作同条件试件,而不要等到顶层或结构封顶时再制作试件,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或避免对工期的不利影响。
5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的意义
对混凝土结构开展实体检验,在我国工程建设史上尚属首次,其效果尚有待实践检验。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混凝土验收规范》将实体检验的项目、数量均规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实际上,目前实体检验更主要的作用,在于促进施工单位提高对结构质量的重视程度,加强结构质量验收的威慑力。
实际上,在国家作出上述规定之前,我国各地的部分质量监督机构和一些监理单位就已经开始使用一些简易仪器对结构质量进行探查,希望利用少量抽样检验,来了解结构质量的真实状况,结果确实发现了不少结构隐患。现在,将这种对结构质量的复验,由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下来,而且将复验的责任交给监理和施工单位,其意义是积极的,影响是深远的。结构实体检验的规定,将会显著增加建筑工程结构的安全性,使我国的工程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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