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推行廉租房制度是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有效途径__墨水学术,论文

所属栏目: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发布时间:2011-02-25浏览量:163

副标题#e#唐代大诗人杜甫在《茅屋为秋风所破歌》中曾发出过这样的感叹“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日历一页页翻过,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由于城镇住房市场价格的不断攀升,多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居住的问题变得日益突出,而政府住房保障力度不足,造成了这部分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一时难以解决,成为当前我国面临的一个社会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在十七大报告的第八部分,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廉租房建设改造的投资支持力度,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帮助进城农民工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2009年4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二)基本生活水准权利中明确“健全廉租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中央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支持力度将进一步加大。2009年,中央拟投入330亿元用于各地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在全国范围内新增解决260万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此外,中央代地方增发的国债资金也作为地方的配套资金,补充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保障性安居工程。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虽然已经初步搭建,但是现有住房保障制度框架本身运作以及保障范围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亟待完善和制度创新。
  1.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发展步伐有快有慢,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和规模效应
  目前,县级以上城市已经开始推行廉租房制度,但因为观念和财力不同,廉租房制度建设发展步伐有快有慢,没有形成统一标准和规模效应。东部发达地区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但东西部发展不均衡,西部廉租房建设亟待加快。
  2、廉租房制度覆盖面小,保障人群覆盖不全面。
  据2005年建设部、民政部对低保家庭住房的调查显示,全国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有443.9万户,但仅有34.1万户家庭得到了廉租住房保障,占符合条件家庭总数的7.7%。其次,进城务工农民工及其家庭亟待覆盖。中国已经有超过1.4亿的农民工,中国城市化率正以每年超过1%的速度提升。提供与城市化进程相适应的农民工住房保障,仍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
  3、政府在廉租房制度建设中存在不到位的现象,保障机构不健全。
  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观念不强,政府管社会保障,市场管商品住宅的住宅建设体系还没有形成。目前基层管理力量薄弱,大部分市、县没有设立明确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没有配备专职人员。
  4、没有一个统一的财政支付体系,廉租房建设资金来源不足
  建设资金没有纳入财政体系,缺乏正常资金来源渠道。地方政府,特别是西部欠发达地区大部分中小城市缺乏稳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资金严重短缺。
  5、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监督制约不健全,住房保障法律体系不完善。
  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针对低收入家庭的政策不完善,已出台的部门规章尚不能有效地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
  廉租房属于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政府应当向民众提供的,属于政府职责的一部分,政府应该全部承担起责任。把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纳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拓展资金筹集渠道,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规范廉租住房管理,切实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
  1、廉租房建设必须由政府扮演主要角色,成立专门机构,进行廉租房建设和租赁管理
  国务院已经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要对所属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
  住房保障管理是一个系统性工程,牵扯到发展改革、住房与城市建设#p#副标题#e#、国土、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专业性。因此,完善现有住房保障机制的相关组织建设也非常重要,省级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完善住房保障的管理体制,对廉租房建设和租赁进行统一完善和管理。
  同时,省级人民政府应该积极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能动性,要求各市县相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地区廉租房规划,建设,租赁的具体工作。
  2、廉租房建设必须以公共财政为依托,纳入政府的公共财政体系。
  财政支付能力是保持住房保障制度可持续性运行的基础性因素,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住房保障制度运行的效果。要使住房保障体制的运行具有可持续性,必须切实将住房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内,明确住房保障支出在中央和地方财政中的固定渠道和相对稳定比例,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稳定规范的资金来源渠道,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3、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对政府建设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责任进行刚性规定,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政府形成有效的约束力,同时配套出台相应的监督、问责机制。
  腐败依然是个严重问题,有报道说深圳市自2008年10月下旬开始清查公务员违规占用廉租房以来,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就收回802套廉租房。类似于这种“靠房吃房”、占用大量廉租房的情况,在许多地方都存在,有些地方的情况可能甚至比深圳更严重。因此要严格对廉租房制度实行进行监管。
  加快住房保障的立法进程,使制度的实施有法可依,住房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必须要有长期稳定的制度保障,更需要有效的法律支持。目前尚未有住房保障法,许多保障政策多以红头文件方式下发,其权威性和严肃性不足,导致执行中随意性较强,缺乏法律约束力。建议及早出台《住房保障条例》,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住房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水平、保障资金来源、保障管理机构,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惩处等,并尽快颁布实施,使住房保障制度有法可依。
  4、尽快按新制度框架要求编制国家和地方的住房保障规划并严格实施
  不少城市的保障性住房多建于城市较偏地区,在空间布局上,出现了集中建廉租房,贫民聚集的现象,给低收入居民带来生活不便和就业、就学成本提高的情况,增大低收入家庭的居住和交通成本。
  新建廉租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项目选址要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原则上应选择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比较完善的城区建设,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
  5、探索建立新的保障房开发建设模式
  现在廉租房建设都是政府承担,实物配租严重短缺,由于没有优惠政策,房地产企业无利可图,不愿意参与进来。因此,廉租房建设,特别是西部中小城市应出台廉租房建设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房地产商参加到廉租房建设中来。廉租住房并不一定全部要由政府出资兴建,可探索社会投资者注资建设,政府以合理价格长期租用,用于廉租房。鼓励民间闲置房屋参与廉租房租赁,由政府成立的廉租房管理机构专门进行管理。
  6、完善土地政策,稳定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
  应不断完善土地政策,转变土地申请是地方财政重要收入来源的局面。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确保供应。
  7、强化对地方政府住房保障制度执行的问责制
  住房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主要在地方政府。在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时,更应强化对地方政府落实住房保障措施的问责制度,中央还应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地方政府廉租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落实的情况,落实的进度,计划的安排,资金的使用。促使地方政府认清责任,守土有责,抓紧落实保障措施,真正#p#副标题#e#使百姓实现"住有所居"。
  8、切实解决好农民工的住房问题,促进廉租房建设步伐
  国家要求,在务工相对比较集中的地区,用工企业应该承担起解决这部分务工农民居住问题的责任,可以在企业自用土地上,集中兴建一部分专用于农民工的公寓。但从社会发展的长远角度看,企业不具备办社会的职能,这样做,会加大企业的压力。而且,农民工在企业工作不具有稳定性,流动性很大,因此,也需要政府通过廉租房的方式,解决进城农民工的住房问题。
  10、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居住消费观念,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
  推广廉租房的实质,在于将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既然政府管社会保障,市场管商品住宅,那么属于保障体系范围内的消费者,应该理智选择廉租房及经济适用房,在对社会低收入群体应保尽保之后,避免了低收入群体进入商品房市场,从而缓解了商品房市场的供需关系。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从构建和谐社会,关注民生的角度,高度重视困难群体的安居乐业,保障性住房建设正在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体系,已经成为住房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各级地方政府要和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相信,普遍实行廉租房制度,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理想不会太远,但要真正实施还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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