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__墨水学术,论文发表,发表

所属栏目:房地产论文范文发布时间:2011-02-25浏览量:142

副标题#e#摘 要:本文笔者通过列述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并就如何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问题进行了简单的阐述,以供参考! 
关键词:招投标  问题   原因   对策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投标单位“围标”、“串标”。
主要表现在:投标单位通过建立价格同盟组成“围标集团”,相互串通,在投标报价上进行分工,梯次报价,使竞争对手的正常报价失去竞争力,从而骗取中标。有些投标单位在产生入围单位前将所有或部分投标单位买通,或在开标前将所有入围单位买通,形成无论谁中标他都是实际中标人的结果,这种现象较多。“围标”、“串标”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由于隐蔽性极强,导致调查取证非常困难。如果没有参与单位的主动配合,无法取得有价值的证据材料,甚至即使有参与单位的配合,也只能是口头上的东西,没有相关的其他有用证据。查实的个案往往是参与围标的单位内部因利益冲突而取得突破的。
2、招标人搞虚假招标,暗箱操作。
主要表现在:招标人在招标前与投标人私下谈妥条件,在确定中标单位后,才开始进入招投标程序,搞形式走过场,应付有关部门的监管,并拉来其他企业作“陪标”;或利用资格预审设置“门槛”,提高投标入围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的投标人开绿灯。
3、招标人寻找各种“借口”,规避招标。
主要表现在:以保密工程,或以合资、民间资本占比例大为由要求直接发包,或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在邀请招标中,部分业主并不想真的通过招标确定好的企业,招投标过程基本上是流于形式,走过场,除了增加一些费用,多耗费一些时间外,基本上没有意义,但从监管的角度看不出任何问题。有些招标采用总包的形式,把应二次招标的设备材料采购、装饰装修工程或附属工程等统统囊括在内,然后直接发包给意向单位。
4、评标专家评标不公。
主要表现在:有些评标专家评标无原则,打“极端分”、“关系分”、“人情分”;有些专家无条件地贯彻招标(代理)人、业主代表的意图,通过不公正的评标达到偏袒或照顾特定投标人的目的;有些专家收受他人好处,向投标人泄露评标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信息,有的甚至担当投标人的发言人,严重影响评标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5、招标人诱导评标专家、干预评标、左右评标结果。
主要表现在: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评标过程中通过先发劳务费等途径,以此拉拢评标专家,或者发表倾向性意见,诱导评标专家。使评标专家对投标人执行的标准不一,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6、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不够规范。
主要表现在: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获取代理业务,无原则地满足招标人的不合理要求,帮助招标人钻法律空子,逃避行政监督,达到明招暗定的目的;在资格审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故意设置限制性条款,限制或者排斥其它投标人,或直接为选中的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与投标人串通,并向其透露一些应当保密的招标信息;暗示评标专家在打分时对预定的关系单位给予照顾,让关系单位中标。
7、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征集行为时有发生。
主要表现在:相当数量的投标人抱着侥幸心理,伪造业绩,采用假的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获奖证书等,以骗取投标入围资格或骗取中标;有些投标人征集高资质施工企业投标,存在“高资质中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的现象。
二、上述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1、法律法规方面:一是对建设单位约束力不够。建筑市场中,建设单位处于主导地位,一些法律条款留给建设单位较大弹性空间,建筑市场的招投标竞争非常激烈,微小弹性空间都直接影响招投标结果。二是部分法#p#副标题#e#律条款可操作性不强,在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作用不大。比如对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比较笼统,在查处串标行为的过程中容易造成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
2、监督管理方面:我国现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我市也是如此。这种管理方式,虽然有利于发挥各部门在专业方面的优势,但也造成了诸多矛盾和问题,使工程招投标条块分割,难以形成统一的建筑市场。另外,由于各行业监督管理的标准尺度不一,方式方法有别,监管效果差别很大,给不法行为留下空子。
3、市场主体方面:一是从招标人的本意来看,无论国有还是私人业主很多都不愿招标,或者在招标中想方设法实现自己的想法和意图,主观上逃避招标、抵触监管。另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业主,容易借招标之机产生寻租或腐败行为,这也是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二是一些投标人法律意识、自律意识薄弱,缺乏诚信。为取得中标不择手段,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围标”、“串标”、“陪标”和“弄虚作假”等违法乱纪行为。三是招标代理机构是中介机构,以赢利为目的,主观上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了利益,不敢、不能违背招标人意图,甚至与招标人相互串通,进行违规操作。
三、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
1、加大法制建设力度,抓紧修订与完善相关的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从法制环境上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工程建设方面的法规体系日益完善,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但由于起点较晚,修订不够及时,在行业管理上又政出多门,导致法规体系存在着不配套、不细致、不完善和不严谨等问题,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如招投标法对串通投标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一方面可操作性不强,在实际招投标监管工作中很难加以运用,以处罚有关单位,形成了有违规行为,有处罚条款,却无法处罚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处罚偏轻,对投标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罚金数额太小,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所得,难以有效遏制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再如处罚对象从规定上分析应是所有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但是如串标不成一般不会受到处罚。
因此,应该加强工程招投标法规体系建设,特别要注重吸收基层监管工作经验,同时应针对政出多门、政策打架等现象,及时修订或者有针对性地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增强可操作性,为有效打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
2、加强工程招投标重点环节的监管,保证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公正透明。
在招投标监管工作中,要注重加强对招投标活动中重点环节的监管,将有限的监管力量用到“刀刃”上,提高监管效益,一要规范资格审查工作,推行资格后审;二要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三要积极探索研究科学的评标方法,建立评标结果后评估制度和评标专家责任追究机制,及时清退有违规违纪专家,保障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四要加强标后跟踪管理,完善合同备案制度,坚决查处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
3、强化对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保证国有投资有效使用。
要区别对待国有投资和非国有投资项目,把监管重点转向国有投资项目,符合条件的国有投资项目要全部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加强对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在招投标关键部位和环节上严格把关,保证国有资金的投资效益。
4、规范招标代理的中介行为。
要把招标代理机构作为监管的重点,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和准入清出管理,抓好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约束、监督和检查,促使招标代理机构提高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实行动态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其承接业务、资质升降等挂钩。
5、建立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
建设领域的信用评价主要是对市场主体和主要从业者的行为评价,包括#p#副标题#e#合同履行情况、施工能力、管理水平和不良行为记录等。目前应做到企业和主要从业者的业绩公开。建设主管部门要发挥掌握信息资源丰富的优势,对信息进行整合,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要按照 “日常监管与信用评价挂钩,信用评价与企业经营活动挂钩,”的要求,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态势,做到奖优罚劣,促进优秀企业做大做强,淘汰落后企业,促进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6、认真抓好招投标的投诉处理工作。
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加强对招投标活动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案例分析等制度,依法查处和纠正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公布行政处罚决定及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提高违法成本,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结束语:
综上所述,树立人人“诚信守法、依法办事”的观念和自觉性是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的核心,而这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和行业协会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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