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发表:职业道德在工程建设中应用缺失的意见探究__墨水学术,
所属栏目:人力资源论文范文发布时间:2011-02-25浏览量:129
副标题#e#人们生活在大千世界之中,总体受到两种规范的约束,一种是法律规范,另一种是道德规范。前者一般有明确的依据,靠国家的强制力来实施的;后者一般仅有隐含的道义之说,依靠舆论的压力来实施,其效果往往较前者较弱不明显。然而作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城市化进程突飞猛进,工程建设在飞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不断增加。“职业道德”在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应用与效果,却值得人们去思考。
1、《招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排斥潜在投标人”而实际应用中“脱轨事件”是经常发生的。首先是招投标代理公司,多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或意见,为了其心中的“中标单位”多采取“围标”、“陪标”的方式,把相关材料送到招投标交易中心,而中心工作负责人员对招投标代理公司送交的材料,多采取程序审核而非实质性审核便进入了招投标交易程序,最后名正言顺确定了“中标人”,这个中标人的多半是工程所在地的工程承包商,而真正具有管理能力、技术能力、重合同守信用的承包商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被中标”,这问题出现在招投标代理公司与招投标交易管理中心,在工作的“职业道德”上把关不严,与建设单位一起玩起了招投标的社会“潜规则”,是对招投标法规定真正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的排斥—这种无职业道德行为,是对招投标法的践踏,也是对工程质量第一道把关的践踏。
2、按照国际惯例建设单位称为业主,业主有国家业主、地方业主;有大业主、小业主之分等。在管理上,建设单位为工程管理主体,正因为这种主体资格的显赫位置,便造就了他们的“特权”,寄发包权,在某种意义上,他们决定着一个工程的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设备制造者、甚至是产品的价格。
有的建设单位归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的是国企,有的是联合体,但今年来这些企业“三番五次”,不顾国家的“三令五申”不理解国家关于稳定房地产健康发展的意见与初衷。为了利润最大化而不择手段,囤房、囤地、捂盘惜售、联手抬高房价,以致造成房价极不稳定,极不科学,极不理性,特别是一线城市,可以说一夜之间狂飙,蓄意制造飘红销售业绩假象,不断变换营销策略,歪曲科学营销理念,从拿地开始制造全国各地一个个“地王”,例如2010年三月15日北京一天爆出三个“地王”制造一个个非理性的房价,北京六环外的房价已涨到1.2万/㎡,这对一个普通百姓来说已是天价,现在全国的房价已叫人望尘莫及,叫投资者紧张,叫国家关于稳定房价的措施紧张,这种价格利润被开发商的提前透支,与国家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大政方针,极不配套极不和谐,这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决策者们,假使他(她)们的子孙在“百姓”之列,用百姓心中的道德去理解房价,多一些用自己职位的“职业道德”来把控自己的行为与决策,我想这不妨也是一个制约房价过快增长的一个“法宝”。
3、作为政府的专业部门—建设质检站、安监站,他们现阶段主要职责是审查工程各责任主体资质与工程备案监督管理。由计划经济时代的命令性部门转变到现代的服务型部门、服务型政府,而事实果真如此吗?看看上海“倒楼”事件的原因。原因之一,总承包单位把属于合同范围之内的土方施工任务,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分包给无资质的土方施工队伍,这既违法(违法分包)又违规(未认真履行合同)。原因之二,无土方资质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土方堆筑高度超高,土方侧压力超过桩基抗水平推力的临界应力,请问无土方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责任主体的资质审核,施工单位违法分包,相应区质检站代表政府把的最后一关,为何未把住,为何未受到“查处”;堆土方高度超过10米,并非一日堆成,相应的安监站难道就没有检查发现,专等监理来报告?他们又为何也未受到“查处”?再看一例,湖北武当山特区一旅游开发项目道桥施工过程中#p#副标题#e#,区质检站、安监站来现场检查,在看不懂图纸的条件下,发现钢筋直径偏差1~2mm便认定不合格,责令施工方停工,给监理作不良记录,整个大桥处于停工状态;后经过施工单位“疏通”关系。给出整改报告,报告显示经全面复查,该检验批钢筋偏差在允许偏差范围之内,且后面的钢筋、水泥产品改由他们的“关系户”采购,后再也没有发生一起超标现象,他们再次来现场检查,然后均是从市区“高级洗浴中心”送出来而结束,同时收受施工方的“出场费”。为了履行例行检查,把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小的往大的说,大的往重的说。有的明明是施工方没有履行施工“自检主体”责任造成的,不分青红皂白均是监理方监理不到位造成的;给监理扣了个大帽子,可以说监理成了他们“捞取好处费”的“替罪羊”,还要委曲求全说他们讲的对,请问其代表政府专业监督机构的质检站、安监站的公正性何在?—通过这两个例子,可以说我们的质检站的质监员、安监站安监员,如果他们在检查的时候,做出处罚决定的时候把“职业道德”这个砝码加上的话,用自己的职业道德来工作,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帮助监理认真创建现在国家主体倡导的服务型政府,就可能避免出现上述责任事故和减少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
4、作为建设工程承包商的施工总包单位,他们工作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好坏。一支征集的私人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更差,完全靠劳务队自己进行质量、安全把控,前者发生了“圈梁坍塌”一死一伤事故,后者发生了“黑社会介入”、“人员入狱”事件。请问这样的施工单位能造出合格的工程吗?更谈不上优良工程—假使说我们施工方的各级管理人员,认真执行国家地方的相关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自己的职业道德,既用合法的行为来控制自己,又用职业道德来控制工作质量,相信我们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就会尽心、尽力、尽责的去工作,把每道施工工序的质量,用良好的工序质量确保工程质量,那么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就会更少。
5、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社会化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组织—工程监理单位。目前拥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约15万人,排除一些挂证的,和有证不能做的,还有约12万人左右在全国各地各行业执业,这其中又有一些在具体施工监理过程中,做出了出乎职业道德的事,有的监理工程师素质低,不注重学习与提高,利用自己唯有的“签字权”向施工单位变相“吃、拿、卡、要”,素质更差的有的要求施工单位,请入高级娱乐场所“一吃、一喝、一玩、一乐”什么都不说了,什么质量问题,安全问题都没有了。忘记了自己的身份与责任。
上述这些工程建设领域中的种种见怪不怪的现象,仅仅是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中关于腐败:滥造现象的冰山一角,想从根本上消除或减少、减小这种现象的发生,建议我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建立工程建设行业职业道德规范,来约束其行为,比如: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实施职业道德执行意见管理条例,加快职业道德信用体系评价机制应用等,用道德砝码与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紧密配合、配套使用,这样可以弥补职业道德在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中的缺失,那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效应,定会向一个良性、节约、循环与和谐可持续“平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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