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装企业工程分包管理办法草拟__墨水学术,论文发表,发表论文

所属栏目:工商企业管理论文范文发布时间:2011-02-25浏览量:167

副标题#e#摘要:项目部应加强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项目部质检人员应按程序文件对分包工程的进货物资和施工过程进行抽检;在分包工程主要质量控制点和停检点及隐蔽工程隐蔽前,会同业主代表到现场检验。对分包出现的质量问题,项目部质检人员有权要求采取纠正措施,对不合格的分包工程有权要求返工。
关键词:分包申请  审批  合格分包商  分包管理  考核  评定  罚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维护公司的信誉和利益,明确工程分包的管理职责,使工程分包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不得违背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本公司的可以分包的工程。
第二章  工程分包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三条 为更好地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当已承揽的工程在合同工期内不能自行完成时,由承担施工的项目部填写《工程分包申请表》,向公司分包管理科提出分包申请;分包管理科根据公司资源情况,认为确实需要分包的,提出分包意见,依次报送生产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第四条 分包申请应于拟分包工程计划开工15日前提出;总经理在接到《工程分包申请表》后2日内予以批复。
第三章  分承包方的确定
第五条 分包管理科收到批准的《工程分包审批表》后,负责选择分承包方,报请生产副总经理审批确定。分包管理科组织分包工程招标、洽谈分包合同等。
    第六条 组织施工的项目部可推荐分承包方,由公司确定。项目部经授权负责签订分包合同的,以项目部为主选择合格分承包方。
第七条 分包管理科在选择分承包方时,必须邀请业务部、财务部、物质部等有关部门参加,采取招标、议标等方式择优录用;在特殊情况下,可经总经理批准,采取其他方式选择分承包方。
   第八条 分包管理科对报名投标的分承包方应进行资质评审。对第一次报名的分承包方,应将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和填写的《分承包方资质评审表》报送分包管理科,分包管理科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后,核对人在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名。将以上复印件、《分承包方资质评审表》留存分包管理科。分包管理科组织施工、技术、质检、材料、设备、安全、财务、业务等科室进行评审,对分承包方相关的资质能力做出评价,对评审合格的分承包方列入《合格分承包方名录》,并颁发我公司的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工程分包审批表》批准后7日内完成分承包方的选择;生产副总经理在接到分包管理科对分承包方的选择意见后2日内予以批复。
 
第四章  分包合同的签订
第十条 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分包合同须获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分包合同分为工程分包合同(包工、包料、包机械等定额消耗)和劳务分包合同(包定额工日)两种,法定代表人授权分包管理科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授权项目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单位必须是在公司《合格分承包方名录》之列,而且已取得了我公司颁发的有效施工许可证,并在施工许可的范围内分包工程。
第十一条 在确定分承包方后5日内完成分包合同的洽谈和草签工作,草签的分包合同报送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生产副总经理在接到草签合同后当日完成审批;分包管理科在2日内将分包合同发送到所在项目部及公司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签订分包合同采用公司编制的统一合同文本,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两种文本。
第十三条 分包合同必须在分承包方人员、机具进入施工现场前签订完;杜绝分承包方人员、机具进入施工现场后再签订分包合同,甚至是先施工,后签合同的现#p#副标题#e#象。出现特殊情况时,须经总经理批准,且必须在施工队伍进入现场7日内办理完一切必备手续,并签订完分包合同。
第五章  分包合同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不论是分包管理科还是项目部负责签订分包合同,都必须按程序文件执行,履行申请、评审等必要的手续。项目部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必须在签订后2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寻呼或传真传送到公司分包管理科,7日内将合同原件及电子版送到到公司分包管理科。
第十五条 项目部负责具体实施分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协调,保证分包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十六条 分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设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项目部应建立有关台账,并予以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部应加强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项目部质检人员应按程序文件对分包工程的进货物资和施工过程进行抽检;在分包工程主要质量控制点和停检点及隐蔽工程隐蔽前,会同业主代表到现场检验。对分包出现的质量问题,项目部质检人员有权要求采取纠正措施,对不合格的分包工程有权要求返工。
第十八条 分包工程竣工后,由分承包方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项目部进行验收,同时按要求报送有关的质量记录,项目部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和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分包工程验收后,由项目部负责保管,连同自行施工的工程一道向建设单位交付。
第二十条 分包工程验收交付后,项目部根据分承包方的工作实际,对分承包方工作表现进行评审,填写《分承包方工作评审表》,作为公司评审、调整《合格分承包方名录》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由司派专人进行分包工程管理的,由管理人员履行对分包工程的各项管理职责。公司与其签订分包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权限和奖罚办法等。
第六章  分承包方的考核与评定
第二十二条 由分包管理科组织施工、技术、质检、财务、安全、设备材料等部门对分承包方进行定期评审,于每年年底评审一次,根据评审结果,调整《合格分承包方名录》,报送总经理审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严重违反分包合同、质量体系运行失效、施工质量低劣的分承包方,项目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分包管理科报告,生产副总经理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可以批准终止分包合同,并将该分承包方从《合格分承包方名录》中除名,除名的分承包方一年内不得使用,一年后可按规定重新申请评审,经评审确认合格后重新进入《合格分承包方名录》。
第二十四条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十二月下旬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二十五条 《施工许可证》年检时,分承包方必须将有效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施工合格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项目部的评价资料送公司分包管理科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在《施工许可证》上加盖年检合格标志。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评审或审批,分包管理科或项目部擅自将工程分包的,所签合同无效,对分包管理科科长或项目部负责人罚款2000元,对直接责任人员每人罚款1000元,并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未按要求对分包单位实施有效的管理,以致分包工程出现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问题的,对项目部负责人视实际损失罚款2000—5000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每人罚款1000元。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本办法的时间要求完成工作的,每拖延1天,对直接责任人员每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九条 对在工程分包中收受分包单位的钱物中饱私囊的,处以收受的钱物3倍的罚款,并给予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因向公司工作人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分#p#副标题#e#包资格的分承包方,一经发现,立即中止分包合同,并取消其合格分承包方的资格;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不低于损失额的20%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工程分包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分包管理科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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