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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栏目:审计论文范文发布时间:2011-02-25浏览量:136

副标题#e#摘要: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监理人对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的内容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的协议。本文对工程监理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问题和工程监理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原因做较为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工程监理合同;概念;法律特征;解除和终止
随着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与工程监理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一些管理部门也根据工程建设实施监理的具体情况,并结合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特点,制定了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但我国仍然未形成较为完善的工程监理合同法学理论体系,并在实践操作过程当中存在一系列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本文将结合法学理论与监理工作实践,对工程监理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问题和工程监理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原因做较为深入的探讨。
一、工程监理合同的概念
工程监理合同的全称应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它是指监理人与委托人对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的内容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的协议。从工程监理合同含义明确可以看出,从民法角度分析工程监理合同的定义,它应归属于民事合同,即通过协议形式确立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设立、终止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从合同法角度分析工程监理合同的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将工程监理合同划入委托合同的范畴,而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合同法》第276条规定:“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工程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和民事合同的一种,所以,工程监理合同具有民事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例如,监理合同是监理人与委托人之间自愿协商后所达成的一种协议;监理人与委托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监理合同必须具有法律效应,合同双方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义务要受到法律的约束;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以内以委托人的意志和名义处理事务等。
二、工程监理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
(1)工程监理合同的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合同主体,即监理人与委托人,他们均应具有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并且要具有法人资格。倘若个人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成为工程监理合同的当事人,但是,仅限于委托人一方。
(2)合同标的具有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与工程监理合同虽然都是为工程的建设实施订立合同,但是它们的标的物在性质上有较大区别。建设工程合同如施工承包合同、勘查设计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物质或则信息成果,他们标的物是有形的;但工程监理合同标的则是无形的监理服务,即要求监理工程师要根据自己的经验、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依照工程监理合同对委托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去实施监督及管理。
(3)合同本身具有经济性。工程监理合同订立的最终目的是委托人与监理人都能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是为了更好的实施建设工程和完成,达到投资的目的,然而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相应监理服务是为了获取监理报酬进而达到自身营利的目的。监理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为了双方在合同条款中更好地明确双方之间的经济关系,例如:监理合同中规定在监理人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后,委托人要支付监理人一定的监理费用,如若监理人未遵守合同条款,造成损失时,需要进行对委托人进行赔偿等等,均体现了双方的货币交换关系。
(4)监理合同的订立以双方间的信用为基础。工程监理合同是基于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资信状况、企业实力、技术力量和经验业绩等方面的必要信赖,同时也是基于监理人对委托人的经济实力、项目运作能力和经营资信等方面的充分信赖,双方只有具备了相互信赖的基础,委托方才能够放心的将其投资的工程项目交由监理人来实施监督和管理,监理人才能够#p#副标题#e#在委托人的委托范围内尽自己所能,勤勉的履行监理的义务,做好监理服务。
(5)工程监理合同与工程承包合同之间存在着从属关系。两者都是为完成委托人投资的工程项目与委托人订立的。但也存在不同的地方,工程承包合同是独立的合同,并不以其他合同的订立为前提;工程监理合同订立的目的是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实施和监督管理。如果工程承包合同未签订,则工程监理合同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两者应属于从属关系。工程承包合同是主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则是从合同。
三、工程监理合同解除的原因
(一)现场监理履行职责引起的合同解除
第一,现场监理人员超越监理的权限,要求施工人员按照其指令进行施工操作,导致施工质量不合格;第二,现场监理人员超越监理的权限,要求施工人员按照其指令进行施工操作,导致进度延迟或则投资增加情况;第三,现场监理人员对施工工序检查和验收拖慢进度,导致施工人员无法正常施工情况。
(二)监理人不履行职责引起的合同解除   
第一,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实施监理业务;第二,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投资和进度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检查材料、设备和仪器仪表等是否符合施工要求,并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规范进行施工;第四,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计划和施工方案;第五,检查施工质量、重点工序和隐蔽工程;第六,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生产工作以及组织竣工验收;第七,审查施工单位工作量,按时进行验工计价;第八,定期向委托人汇报工程施工情况。
四、工程监理合同终止的原因
(1)监理人履行完工程监理合同中签订的所有义务,并且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合同约定的所有酬金后,工程监理合同随即终止。
(2)委托人或监理人中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监理合同并经对方同意,则该监理合同解除,合同随即终止。
(3)倘若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未履行或则未完全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义务,并且又向监理人发出通知且告知其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监理合同义务的,监理人在21天以内未做出任何答复的,则委托人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的35天内向监理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此时,工程监理合同随即终止。
五、结论
工程监理作为工程项目建设中一个重要环节,其在整个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就需要工程监理实施的基础---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很完备的法律规范以及法律体系进行支撑。
参考文献:
[1]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编写:《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第2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第80页。
[2]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34页。
[3]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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