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监理职能,提高监督管理效能__墨水学术,论文发表,发表论
所属栏目:审计论文范文发布时间:2011-02-25浏览量:194
副标题#e#摘要:为了有效地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在建设行业内实行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并且将其分为了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两个方面,而两者在行业领域中起的作用是不同的,本文结合笔者自身多年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对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谈一些自己的体会和建议。
关键词:监理 社会监理 政府监督
1 引言
近几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进入了蓬勃发展期,工程项目建设量体大幅度增加,而且相对而言购买房屋是所有日常生产和生活消费中所占比重较大的事项,作为大件商品的房屋的安全和质量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关注。建设工程的质量关系到了整个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工程质量涉及了国家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直接影响到了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为了有效地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部门在不断地改进和完善行业的管理模式,特别是在实行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之后,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质量有了较为明显地提高。但在整个建设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在现有的监督管理模式下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对于建设主体之一的监理单位如何在行业中正确定位及更好地开展工作还需进一步探讨,本文结合笔者自身多年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对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问题谈一些自己的体会和建议。
2 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
我国自1988年开始,在建设领域实行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这是工程建设领域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建设部于1989年7月28日以[89]建建字第367号文发布了《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在这个规定中提及建设监理包括了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我们更多地习惯将政府监理称之为政府监督。
2.1 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的定义
社会监理即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具有独立性、社会化、专业化的特点
政府监督是政府主管建设的有关部门(国家建设部、各级建设委员会、建设厅、建设局)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依法实施的强制性监督和管理,以维护国家利益和保证建设市场秩序稳定。政府监督具有强制性、执法性、全面性和宏观性的特点。
2.2 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的区别
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在工程质量控制方面的目标及作用是一致的,但在性质、工作范围及其深度、工作手段及控制依据方面均有差别。
1、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性质不同。政府监督性质是强制性、执法性、全面性和宏观性,社会监理的性质是服务性、公正性和独立性、科学性。政府监督实施主体为政府质量监督机构,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法规执行的角度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而社会监理单位则是受业主委托,从维护建设意图、保证质量目标实现的角度对工程质量进行第三方控制。政府监督工作具有强制性,任何工程项目必须接受政府监督。而社会监理单位则是服务性机构,对于工程项目不具有强制性。
2、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工作范围和深度不同。政府监督是对工程质量进行动态管理,工作内容主要是对各参建主体的资质审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项目竣工备案资料审核和归档等。社会监理单位的工作范围,除保证质量目标的实现外,还包括进度、投资控制及合同管理。在质量监督方面而言,社会监理的工作内容要深入具体得多。
3、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工作依据不同。政府监督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规程等。而社会监理除了依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外,还要以设计文件和监理委托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为主要的工作依据。
4、社会监理和政府#p#副标题#e#监督工作手段不同。政府质量监督的工作手段主要靠行政手段,包括责令返工、警告、通报、罚款等行政管理手段,常见的行政文书有整改通知单、局部暂缓施工单、全面停工通知单和行政处罚单等。而社会监理虽然有时也使用返工、停工等强制性的工作手段,但与政府监督的行政手段相比强制性有所削弱,主要还是依靠合同约束的经济手段,包括拒绝进行质量、数量的签证、拒签付款凭证等来进行控制,常见管理文书有监理联系单(备忘录)、监理通知单、监理停工通知单等。
3 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1、工程项目的社会监理职能不完整,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职能有重复。在一开始实施监理制度的时候,工程项目的监理就分了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理。而社会监理的职责直观的理解有监督和管理两项,对于工程项目有项目管理的职能。而政府监理虽然也有这两项内容,但管理的内容有所区别,更侧重于对行业的管理,具有宏观性。在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中,社会监理在工作中更多履行的是对安全质量的监督职能。而建设单位对于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职能更多地委托给一些具有专业人员的项目管理企业或咨询类企业,往往忽视了社会监理在这一方面的管理职能。在这几年的管理模式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这个现象也开始给予改进。2001年及以前的资质管理规定中都将资质仅分了建筑、冶炼、市政等几个大的专业,分了甲、乙、丙三级等级,规定在相应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2007年新的资质管理规定中将监理资质分为了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在按不同情况分级,规定可承担相应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业务,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社会监理的职能逐步向工程项目管理方向拓展。
2、工程项目社会监理监督不到位,缺乏足够的监理自主独立性。在目前的工程项目监管模式中,社会监理虽然在性质上具有独立自主性,但由于其工作开展的前提是要受建设单位委托,有着经济上的合同关系。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每个参建主体都存在着利益的驱动性,每个主体都在寻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建设单位也存在利益的寻租行为。为了能够在工程项目上获得最大的利益,建设单位有可能会以违反一定的程序或减低一定的质量标准来换取利益。而社会监理单位作为工程项目中的监管角色来说,对于各参建主体之一的建设单位也有监督职责,当很多违法、违规现象是由建设单位参与的情况下发生的时候,监理单位在行使自身监督职能的时候就显得有些疲软,或者存在不作为的现象。社会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给予一定工作报酬来为其服务的主体,在经济合同签订的这一刻注定了对于建设单位是缺乏足够的工作独立自主性的。
3、工程项目社会监理征集现象较多,不合理竞争影响工程项目质量。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征集现象已屡见不鲜,在本市发生的几起安全事故中,也发现了此类情况,特别是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的征集现象。社会监理单位的征集现象一种是人员征集,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一定的报酬待遇征集在一些监理单位中,形成人证两分离;另一种是单位征集,一些个人以缴纳一定管理费的形式征集于有资质单位,以其名义承揽业务。两种征集形式,后者更容易造成监理市场的竞争出现不合理的现象,由于个人运作的成本非常低,对于企业的责任心和依附性也小,敢于低价竞标。但一旦中标之后,由于成本太低,不可能按规定的人员和成本进行开展,势必会影响到工程项目的质量。
4 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的几点建议
1、引入第三方质量评价机构,加大社会监理的管理职能。对于社会监理职能定位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监督职能,更多地体现于社会责任,严格控制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另一方面是管理职能,更多地体现的于企业责任,为建设单位获得更多、更大的利益。在实施了#p#副标题#e#新资质管理规定之后,监理单位职能更多地应向项目管理的转变,在项目管理的实施过程中注重对于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减少与政府监督的职能的重复。而政府监督在实施过程中势必会面临人员和经费的不足,在这样的状态下可引入第三方质量评价机构,这些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的模式进行运作,按照其对于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专业的评价以保险的模式进行开展,当发生了质量通病和纠纷的时候,按照一定的金额进行赔偿,降低工程项目运作的风险。
2、改变监理单位的取费方式,提高社会监理的自主独立性。社会监理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对于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缺乏工作上的自主独立性。为有效对建设单位进行监管,应改变监理单位在监督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取费方式。对于社会监理单位来说,其职能可分为两方面来处置,为保障社会责任监督职能,有效地保障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政府监督部门可以先行要求建设单位将社会监理的监督费用划入规定的帐号,按照一定的工程进度由第三方评价或政府部门出具评价报告来取得前一阶段的监督费用,避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发生直接的经济关系,确保社会监理在安全质量监督过程中的自主独立性。
3、加强对社会监理的动态监督,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社会监理的征集现象的出现,会造成整个社会监理市场竞争的混乱局面。为了更好地对于社会监理市场进行监管,作为政府监督部门首先应该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加以控制,严格按照一定的操作规程进行监管,其次要注重在过程中对于合同的签订是否与招投标手续一致、是否存在阴阳合同等现象的监管。对于在监督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建立社会监理的诚信体系平台,对于单位资质进行动态的管理,提高其违法、违规的成本,逐步消除征集现象,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5 结束语
在工程项目的监督和管理模式中,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是两个密不可分的方面,本文笔者就自己在工作中积累的一些工作经验,简单地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个人的一些建议,希望对于工程项目监管模式的改进能够起到一些作用,有助于加强社会监理的职能,提高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效能。
参考文献:
[1]郭阳明. 工程建设监理概论[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9.
[2]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Z].建设部令第102号,2001.
[3]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Z].建设部令第158号,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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