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实例论述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的管理__墨水学术,论文发表,发

所属栏目:审计论文范文发布时间:2011-02-25浏览量:185

副标题#e#摘要:监理工程师进行控制目标的所有监理活动都是围绕施工合同展开的,合同管理是实现控制目标的重要手段。为了更好地实现合同管理目标,文中论述了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管理中应注意的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合同争议及已完工程验收等几个主要问题。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实践
  施工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之间与承包人因工种建设需要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协议。受业主的委托,监理工程师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因此可以说,监理工程师的中心任务之一就是合同监督管理。
  下面结合实际工程,探讨工程监理过程中工程合同管理、处理工程变更和索赔处理过程,以期能为以后的工作提供参考借鉴。
  1如何处理和业主的关系问题
  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有的业主代表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时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监理工程师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管理者,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种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工程师实施,而业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对监理的管理,而非直接对工种程建设项目的直接管理。对于小型工程,业主不规范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这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依托合同,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从大局出发,为业主服务,对业主负责。实际工作中,有人认为,维护了业主的利益,就会损害承包商的利益,这就违背了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公正性。施工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对施工过程将要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协商一致的结果。当事人双方最根本的利益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商品交换。监理工程师不应主动帮助承包人主张权利,更不能超出施工合同的规定损害承包商的利益,对承包商符合合同约定利益的主张要予以支持,这也是维护业主的利益。
  某工程监理过程中,业主代表在监理工程师不知情的情况下对部分小工程进行了变更,例如:在钢筋混凝土蓄水池地基的处理中,原设计图纸为300mm,增加到600mm。承包商迫于和业主搞好关系,也就按照指令执行;月进度付款的申请单中增加了所增加工程的资金,因监理工程师未知该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扣除了所加工程的资金。后来,承包商再次提出这一问题,监理工程师召开了有业主、承包商参加的协调会,并对工程合同进行了修改,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就这类问题进行了分析,建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多进行沟通,尽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2业主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问题的处理
  该工程招标广告中已明确列出招标条件,要求投标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只支付工程价款的50%,所剩工程价款部分竣工一年后付清。招标文件中,业主规定本工程为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工程,政府根据实际筹资能力,规定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垫付50%资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全部付清工程款。这种情况在以前的监理工作中是没有的,但招标文件中有该条文,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要求承包商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由此可知,监理工程师在投资支付时,工程款要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工程计量方法应该按照投标书中的工程量清单中列表序号对照进行计量,也就是按照完成工程量50%的资金进行支付。尽管在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在资金周转方面面临着很多困难,但必须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待到竣工验收一年后,如果无包修责任所造成的合同款价的扣除,就可以结算付清所有工程款。
  3临建工程费纠纷的处理解决
  该工程在施工单位工程施工中,招标文件中就规定了临建费用为6万元(其中包括临时工棚、场地整修和4.1m高的临时导#p#副标题#e#流围堰),并且规定临建工程费用以6万元为限,(超标准洪水除外)。某年某月某日晚,围堰上游地区普降暴雨,洪水将修筑起的围堰冲垮,致使开挖的基坑被淤泥填平,淤积厚度3.4m;施工单位在发生围堰冲毁后的第四天就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了索赔意向,理由是该次洪水为超标准洪水,要求增加临建费3万元,重新开挖基坑内的淤泥502m3,增加开挖资金1.4万元,要求延长工期。接到索赔报告后,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日志的记录和工地的现场勘测资料,并且与承建商共同调查了围堰上游约41km2降雨量情况;经上游各地的调查分析得到实际降雨量的均值是102mm;根据本地水文手册本地的暴雨量24h暴雨均值应为60mm,变差系数Cv为0.60,在此基础上计算得到20年一遇的暴雨应为132mm,未达到施工合同中所规定的超标准洪水量,因此该次洪水损失不属超标准洪水范围。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该次损失费用。监理单位在对索赔报告进行处理时,对造成损失的调查资料详实、客观,所依据的合同条款得当,承包商同意接受单位的处理意见。
  4处理由于工程变更所引起的争议
  该工程的引水压力钢管输水管线工程经过的区域,由于设计时设计单位对此地的地下光缆,以及地下建筑具体位置不清楚,导致了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输水管线必须进行调整。这样,引水压力钢管输水管线工程由于位置的调整,致使施工地段的工程地质和输水管线的实际长度发生了变化,监理工程师根据地址条件的变化和管线长度的变化,依据通用合同工程的第39条第6款的规定:“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的合同工程或分部工程的施工组织发生实质性变动”,“监理人员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项目的单价和合价”。根据实际情况,原地质开挖为砂壤土,而实际地质条件为砂卵石土,依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土石方沟槽开挖定额作了相应的调整,而增加的管线长度按照以中标价格的钢管制造安装价格进行调整。经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认为合适,承包人同意接受。
  5思考
  第一,合同管理的监理工程师必须熟悉工程的施工和管理,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深入学习和研究,这两个合同是监理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
  第二,从事合同管理的工程师必须对合同的各条款准确理解,解释圆满。并要求驻地工程师对现场的记录一定要完整准确,对发生的合同纠纷提出的处理意见、计算资料符合标准和规范。
  第三,在处理合同纠纷时由于当事人的利益不一样,对合同的理解也不一致,以及合同条款不够严谨和设立条件的变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工程进度、质量、造价等具体问题赋予了监理工程师争议调解的职能。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在处理纠纷时,对以前在工程建设中出现的类似纠纷处理比较妥善的案例,可参照处理;以前未处理过的类似纠纷案例参考通用做法,也可以借鉴其他处理纠纷的经验。
  第四,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是尽快化解分歧,取得一致意见,正常履行合同。实际工作中,要求监理工程师与业主、承包商的项目经理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在合同发生争议时,能够很好地进行调解。
  第五,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纠纷处理时,要做到心中有数,根据纠纷产生的原因对症下药,做到既不偏袒业主,又不姑息承包商,以公平、公正的方法解决争议;在解决纠纷时,可以开会协调的方式,互谅互让,使双方不伤和气,避免双方各执已见。
  第六,调解结束要形成文字形式的协议,以便更好地履行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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