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存在问题与对策分析__墨水学术,论文发表,发表
所属栏目:审计论文范文发布时间:2011-02-25浏览量:239
副标题#e#摘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本文通过对我国实施的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从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中找出问题根源所在,主要从制度本身、政府监管、以及监理企业本身几方面进行研究并分析,制定出解决的方案。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招投标监理
近几十年来,伴随着我国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的工程监理事业也应运而生、不断发展壮大,工程监理已经成为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为提高我国的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体制仍然处在行业发展的初期阶段,工程建设监理正处于新兴的发展阶段,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有不少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解决。本人下面仅就工程监理招投标问题做出探讨。
一、工程监理招投标存在的一些问题
1.1招投标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
目前,很多地区在大力推广监理招投标,但是在运做中并没有符合监理特点有效办法,使得监理招投标缺少悬念。在招投标中,设计竞争的主题是设计方案;施工竞争内容是投标报价、施工技术方案和企业资信。而监理基本套用施工招投标的办法,只是改动了评分的比例。这样一来,招投标本身也就没有什么悬念了。无论参加何项工程投标,胜败不用开标几乎就可以判断结果。
监管体制不完善,监督管理只靠一个部门,几个人是远远不够的。一项工程的招标过程,最少也要20几天,牵涉到建设单位、中介咨询单位、几家投标单位等数个部门,几十号人,想做到监督到位,谈何容易。
监理提供的是一种专业化服务,理论上讲,完全公平竞争的服务市场是不存在的。对于监理提供的专业化服务,无法通过一个完全统一的标准来衡量,加之同工程建设的过程相比,工程监理的招标过程则相对短暂的多,建设业主也就更难在短暂的招投标过程中从监理单位的资质、业绩、拟派人员的资历等指标中对监理单位所能提供的服务水平做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形成了一种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造成对业主的不公平。
1.2业主和监理单位行为不规范
目前,我国较大投资规模的项目,法人实际上是该项目的行政领导人员,他们把监理仅仅看成是质量事故的责任承担者,因此,在选取监理单位时,并不注重监理的能力如何,而是和个人利益联系起来,与投标单位搞“暗箱操作”;而投标单位为了中标,必然投其所好,到处拉关系、找人情,至于标书制作,自然就敷衍了事,监理招投标实际成了走过场。
招投标制度不完善科学,给违规操作留有空间,业主可以自行选择招投标代理机构,使一些与业主串通的投标企业或包工头能够左右代理机构。行业特点也使建筑业中发生串标投标现象越演越烈,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与市场实际的差距也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1.3监理业无序竞争激烈
由于目前报价是业主选取监理单位时的主要考察指标,因此各监理单位为了中标,大打“价格战”,无序竞争,愈演愈烈,使得很多监理取费降到围家规定的标准之下。
1.4招标代理市场混乱
由于近几年我国建筑市场快速膨胀,根据我国招投标法,除了有资格组织自行招标的少数单位外,绝大多数项目招标都要通过代理机构进行,从而形成了代理机构巨大的需求市场,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一些小企业仓促上马,鱼目混珠,招标代理市场十分混乱。
建设单位不顾工程监理的实际成本开支、无限制压价,导致监理的实际取费明显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造成监理单位垫付资金,部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举步维艰。监理单位,尤其是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为了迎合建设单位的愿望、参与竞争、求得生存,片面地追求低价中标。#p#副标题#e#因此,导致监理人员低素质、低水平,或者一人同时担当多个项目的监理任务,甚至出现了“低取费→低投入→低素质→低水平→低取费”的恶性循环的倾向,难以形成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的良好氛围。
1.5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尽管我们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杯准规定》、《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和规章,但由于颁布时间较早,对于运行以来出现的一些新现象、新问题的界定和处理方面,还存在着空白点;另外,一些法规的现实土壤还不成熟,在一些原则性法规的操作方面,还有很多不规范甚至违法的地方。
二、监理招投标管理的具体措施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施工招投标成功经验和监理的特点,监理招投标活动得到进一步规范。
(1)弱化监理服务费的竞争
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有偿的技术服务,监理服务费主要用于监理人员的工资及办公费用支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监理服务费的恶性竞争,导致监理服务费过低,监理企业为了生存,可能会减少现场监理人员的数量和工作时间,甚至派遣业务素质相对较低的人员以减少监理劳务费的支出,致使现场监理工作不到位。
为了弱化监理服费的竞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2)强化现场监理机构的评审
切实加强对现场监理工作的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监理项目部应设置专家顾问组,根据项目的需要及时提供技术咨询、处理现场监理过程中遇到的复杂技术问题、参与技术评审、鉴定等。为切实降低工程的质量风险,现场监理组织应配备试验检测技术手段与专业人员,加强对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关系,进行平行检测。
作为提供管理协调服务的监理企业,其为建设单位服务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现场监理机构人员的资格、经验、专业配套、专业技能、管理水平等等。在项目竣工之前,中标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监理人员。
(3)强化对监理人员的工作控制
为确保所有参与本监理项目的监理工程师和技术、管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中能够出色地履行监理职责,需要强化对监理人员的工作控制。对监理人员工作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监理人员适任条件、资质、专业、培训、经验、年龄、身体状况、责任心、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方法、考勤等方面的动态管理。
三、结束语
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不同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有它自己的特殊性。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监理招投标必将不断的发展。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不断提高监理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陈新稳.浅议建设监理招投标方式[J].科技风,2009,(08)
[2]王筱生,周鹏.我国的建设监理[J].福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5,(03)
[3]毛安品.建设监理的发展趋势[J#p#副标题#e#].科技资讯,2007,(09)
[4]郭宗河.浅谈建设监理中的测量工作[J].测绘科技通讯,199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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