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工程建设中的寻租活动及产生的原因__墨水学术,论文发表,发表

所属栏目:经济学论文范文发布时间:2011-02-25浏览量:214

副标题#e#摘要:寻租会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阻止有效的生产方式实施,并导致进一步的寻租和避租,给经济生活带来严重危害。因此,有必要利用寻租理论分析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寻租活动,发现深层次的形成原因,从而找到治理的对策。
  关键词:寻租给租工程建设
  
  一、寻租的涵义及寻租活动的危害
  所谓“寻租”,是指人们凭借政府保护而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的活动。它包括“旨在通过引入政府干预或者终止它的干预而获利的活动”。寻租的根源是政府,它的主要特征是不经过相应的生产劳动而将社会公众财富转移到一部人手中。寻租从根本上是与劳动和公平原则相违背的,也是对公共资源的侵害和浪费。在现实社会中,寻租多以贪污、腐败、贿赂等形式出现。
  研究表明,寻租体现出比生产过程更高的收益率,这导致了经济活动中均衡的多元化,并出现一种经济低效的现象。具体来说,寻租活动给经济生活带来的严重危害主要表现在:
  首先,它造成了资源配置的扭曲,阻止了更有效的生产方式的实施。比如说一个企业在开拓了一个市场后通过寻求政府干预阻止其它企业的进入,以维护其在这个市场的独家垄断地位。这种人为设置的壁垒阻碍了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的自由流动,使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造成了效率的低下。
  其次,这种活动浪费了社会的经济资源,使本来可以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源浪费在与社会无益的活动上。如果一个社会制度对资源进行非生产性领域的应用,甚至对生产进行破坏性的应用,却能提供比生产性应用更高的报酬,即政府干预形成租金,资源就会被引离生产性用途,转入并从事非生产性的寻租活动,导致社会生产力的停滞甚至倒退。
  第三,这些活动还会导致进一步的寻租和避租活动。行政机构对市场干预,产生了租金,如果企业为寻求租金,向官员行贿,从租金得利的官员为保持原有的租金制度或设立新的租金制度,扩大租金规模,贪污腐败现象就会加重。这样寻租活动便进入了一个有因果关系的恶性循环圈。反之,如果利益受到威胁的人或团体采取行为“避租”,也会耗费大量社会经济资源。因而,寻租常被称为人类的“负合游戏”,是一场就人类社会整体而言“损失大于利益的竞赛”。
  
  二、工程建设主体的寻租
  建筑业的特点是投入大、工期长、牵涉面广,其管理是一个复杂的产业体系,如果管理不善,很容易产生寻租行为。我国经济体制处于转型期,民营经济虽然发展迅猛,但建设项目投资仍是国家投资的主体,具体的业主是国家资本的委托代理人,这就人为地形成一个寻租空间。在建筑市场和法律法规上,我国建筑业的发展是在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以及市场不均衡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存在权钱交易的寻租行为。因此,研究如何防止业主和承包商的寻租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研究模型
  假设有承包商A与政府项目投资人或掌握工程承包权的其它政府官员B,从事某项政府工程承发包活动。A方通过事先预付和事后回扣方式向B方行贿X,以换取工程承包权而获得租金R。在这一过程中,除贿金X外,A还会发生其它寻租成本,如心理成本和时间、精力支出以及一些掩人耳目的支出费用。因此,A方的寻租总成本C0大于贿金X。对B方来说,他在受贿的同时也存在受贿成本C1(X)和给租成本C2(R)。前者主要包括预期一旦事情败露可能受到的惩罚和受租的心理成本,它与租金X正相关;后者主要包括政府官员给租的花费和给租的心理成本,它与给租R正相关。于是B方的总成本C=C1(X)+C2(R)。维持工程建设中建设主体寻租活动的必要条件是:R>C0>X>C=C1(X)+C2(R)。
  在工程建设监理、质量监督较为严格条件下,承包商A以事先预付和事后回扣的方式支付B方贿金X,是期望B方用行政干预方式以实际高于Q0P0(依据全国#p#副标题#e#统一工程量Q0计量规则、预算定额和计价方法P0计算出来的已包括了承包商合理利润的工程造价)的标底Q1P1将工程发包给A。这时,尽管承包商D可能满足该项目承包的资质条件,但通过行贿它绕开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而获得租金R=Q1P1-Q0P0。则Q1P1-Q0P0>C0是工程建设监理、质量监督严格条件下A方寻租活动的经济界限。虽然R>C0>X在形式上对B方是不等价交换,但实际上由于R不归政府官员B个人所有,只有当B方将R提供给D方,他个人才能得到报酬R。在这个意义上,掌握政府工程承包权的政府官员既是给租者也是受租者,没有他们与承包商的“合谋”,租金是无法寻觅的。
  在工程建设监理与质量监督不严的条件下,即使不够资质条件的承包商D也可用事先预付和事后回扣的方式支付B方X,取得工程承包权。由于市场过度竞争,承包商D只能以Q0P0的标底承包。但他仍可采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方式让工程实际投入额Q2P2C0+C1是承包商D即使以合理标价承包而进行寻租活动的经济界限。虽然在这一活动中,B方并没有直接提供D方明显的租金R,却倒逼D为弥补寻租活动的花费C0而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去创造潜在租金。
  以上是就单个承包商分析,对全社会而言,在信息不完全情况下,寻租活动是没有经济界限的。它的最终结果是资源的非生产性浪费远远超过租金额,对寻租手段的创新大于技术创新,造成工程质量低下、承包商之间竞争无序不公与投资资源低效。
  2.工程建设中政府官员寻租、给租活动的成本—收益分析
  对于B方来说,R>C是他参予寻租活动的前提。C是政府官员从事工程建设寻租活动预期被查处的概率p、惩罚强度b和监督成本c的函数,且与p、b正相关,与c负相关(监督成本越高,监督越难实施,受贿越能得逞),即C=f(p,b,c)。
  情形一:当R(往往与工程投资额正相关)与X一定时,加大工程建设中寻租活动查处的力度p和惩罚强度b,必然增加C,C变为C’,且C’>C时,政府官员必然会放弃寻租活动。
  情形二:当R和C一定时,C0–X越大,工程建设中行贿与受贿的激励越小,反之越大。
  由上述分析可知,治理工程建设中建设主体寻租活动的关键在于:第一,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建设管理制度,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工程建设主体不能寻租给租;第二,建立具有强大威慑力的事先监督机制与事后惩罚机制,提高工程建设寻租活动曝光的概率,使建设主体不敢寻租给租;第三,创造鼓励勤政廉洁、鼓励创新与技术进步的动力机制,使工程建设主体的努力和绩效能得到相应激励,不必寻租给租;第四,通过道德操守教育和职工素质教育,使工程建设主体有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及质量意识,不愿寻租给租。
  
  三、建设工程中寻租活动产生的原因
  从总量来看,我国建筑市场供小于求,众多的建筑队伍追逐过少的过程项目,必然会导致恶性竞争和不正当交易,导致我国建筑市场上寻租竞争严重。但从较深层次进行分析不难发现:
  1.寻租行为活跃是转型期国家的一种普遍现象
  寻租活动主要集中在几个“点”上:权力的集中点;体制转换的交汇点;监管系统的乏力点;法律政策的滞后点;人、财、物需求的关节点。经济转型期,由于新旧体制替代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摩擦与矛盾,必然为寻租留下体制空间。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或个人只是被动地接受指令,个人选择的余地比较小,寻租现象也比较少。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寻租现象产生的根源,像国家对经济干预的范围及国有企业经营的范围都是有限的,这也就大大缩小了寻租的规模。同时成熟市场经济的有效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及#p#副标题#e#约束机制、监督机制都有利于遏制寻租现象。而处于转型时期,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政府行为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当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政府不可能一下子退出经济活动领域,使得“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脚”交织在一起。在这时期,旧的制度已不起作用,而新的制度正在建立,市场是无序的,自由市场经济很难在所有领域发挥作用。寻租交易往往取代了部分市场。
  2.渐进式改革方式是我国目前租金规模较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一,渐进式改革的过程和方式为寻租活动提供了可能。就我国国情来说,渐进式改革是较为适宜的转轨方式,这一点已达成共识。但是渐进式改革也有其内在不合理性。与激进式改革相比,渐进式改革从总体上看,存在着较长的过渡时期。这就使寻租活动的成本和收益呈现出相对的稳定性。渐进式改革的方式一般具有试点后推广、双轨制改革方案、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倾斜式改革等特点。这些都为寻租活动提供了空间。
  第二,渐进式改革一般是政府主导型改革。当政府在一些领域既是改革的组织者又是改革的对象时,政府官员可以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那些简政放权、引入市场的各种改革或明或暗进行抵制,甚至扭曲变形,使长期形成的微观体制难以打破,政企分离、机构调整步履艰难,市场化进程不断受阻。同时,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权力货币化进程也在加快,权钱交易、官商不分、以权经商的现象较为普遍,从而造成了大量寻租、腐败行为。当今机构改革难,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有关部门的自利行为,谁都不愿意放弃或弱化相关部门的权力和利益,谁都想凭借权利得到一部分租金。
  
  四、我国目前转型时期治理寻租问题的对策
  1.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尽力缩短新旧体制更替的时间。这是减少租源、遏制寻租活动的根本出路。渐进式改革并不意味着是缓慢的改革。如上所分析,转型时期出现一定的寻租行为在所难免,且过渡期持续时间越长,寻租现象就会越严重。从这个意义上说,治理寻租的重要举措就是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2.加大我国行政机构改革的步伐,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取消一些不必要的政府干预,减少和消除租金的供给。从目前情况看,我国过于庞大的行政机构、低工资及缺乏制约机制是寻租产生的原因。要从政府全面干预经济向以市场机制为主要配置手段和调节手段的市场经济转化,从而将政府干预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使设租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点。
  3.加强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的建设,严厉打击权钱交易、设租寻租、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从理论上说,对于潜在的寻租者来说,只要寻租的预期收益大于寻租的预期成本,潜在的寻租者就会变成现实的寻租者。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既可以减少寻租的预期收益,又可以增加寻租的预期成本。从实践上说,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建设的完善,做到有法可依,同时狠抓执法队伍建设,防止执法违法;一方面要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强化,使这些机制由软变硬;而且随着“实名制”的全面实施,还可以通过制定“高级官员财产登记制度”政策(包括官员本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存款、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具有相当价值的资产),增加透明度,利用监控、舆论曝光(如专门审计机构、新闻媒体、其他社会力量等)的间接参与进行监督;另一方面,要加大打击力度,取信于民。
  4.硬化国有资产产权约束,制止国有资产的进一步流失。要强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能,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代理者的监督制衡机制;完善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他们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关切度和责任感。要完善审计、会计、特派员监督职能,及时清理各类账外资金和“小金库”#p#副标题#e#,切断滥发奖金、大搞福利的资金来源,防止国有资产及其大量利润通过“租金”的形式转化出去。
  5.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强化主人公仆意识。思想道德防线的溃散往往是寻租腐败的开始。因此,加强政府官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使他们增强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于有效的减少寻租现象是十分必要的。其次,要建立一种民主的政治文化,促使政府官员树立良好的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同时,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和主人公意识,加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使寻租行为为国人不齿,在社会上无立足之地。
  总之,我国渐进式改革中租金的形式是不可避免的,政府要对可预见性的租金的流向及分配进行控制,以减少寻租现象带来的负效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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