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发挥监理的作用__墨水学术,论文发表,发表论文,职称论文,

所属栏目:推荐论文发布时间:2011-02-25浏览量:55

副标题#e#      摘  要: FIDIC制定的《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已经为国际承包市场普遍认可和广泛应用,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的责任、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是工程建设项目有序进行的保证书,我国现在很多行业已经开始参照执行。本文针对目前监理工作的重要作用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供同行参考。
     主题词:监理管理  作用  存在问题  对策
1、当前监理工作的误区
     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起步较晚,随着我国加入WTO,目前的监理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问题,仍存在着以下误区:
    1.1 监理制度仅局限于施工阶段
     监理制度应该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接受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造成监理人员边干边熟悉情况,对工程并未深入的掌握和熟悉,尤其是水、电、油、气等等城市建设工程,规模相对较大,技术复杂程度相对较高,影响因素很多,对监理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1.2 对业主行为无规范
      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有的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其实,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管理者。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而业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对监理的管理,而非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业主行为不规范,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这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熟悉监理委托合同,审时度势,从大局出发,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树立顾客第一,为业主服务,对业主负责。只有这样才能取得业主的信任,以利监理工作的开展。规范业主的行为,使业主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观念,是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
    1.3 把监理工程师当作质检员
     监理工程师是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这个问题涉及到职责问题,还涉及到验收程序。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监理的检查要全面。
    1.4 工程质量是监理出来的
     现在,有一种说法,工程中有问题找监理。工程有问题,监理首当其冲,这种认识未免偏颇。监理是按照业主的授权,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监理的质量责任可以理解为,在设计阶段有设计质量问题的,设计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施工阶段,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不论监理是否检测到和发现承包商的不合格产品,监理都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不能因此而免除承包商的责任,因为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了承包商向业主提供合格产品的质量标准,这需要“三方”端正思想意识。
    2、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明确定义: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建#p#副标题#e#筑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目前监理工程师只是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而这一阶段主要是质量控制。从目前情况看,让一个监理单位同时具备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的监理能力还比较困难,大多数监理公司也达不到这一水平。结合现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应重点应体现在施工招投标管理和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两个方面,并向设计监理发展。
    2.1 监理单位应具备招投标工作的能力
       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好坏,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业主能否选择到优秀的承包商,能否得到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如果监理单位能从施工招投标阶段就介入建设项目,则它对工程建设项目就很了解,对业主选定的承包商也很了解,对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很熟悉,它的监理工作很容易开展和实施。
    2.2 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
      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是监理工程师做好监理工作的原则。监理工程师最终所要做的就是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集国际和国内工程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熟练掌握《FIDIC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只有熟悉合同文件及相关的项目管理文件,才能管好工程,使工程建设项目总目标得以实现。
    3、监理单位的权利问题
      监理单位的权利问题也即监理工程师的权利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容易引起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及承包商之间的矛盾。处理不好,势必造成工程管理的混乱。因此,关于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应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区分:
    3.1 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权
     主要有:1在工程承包合同议定的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签认;2结算工程款的复核与否定,没有监理工程师的确认,业主不得支付工程款;3对索赔事项的审核,确认;4对设计、施工总包单位选定的分包单位的批准或否决。
    3.2 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权
    主要有:1是审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2是发布工程施工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3是对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施工质量检验;4是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签定。
    3.3 监理工程师的建议权
    1有对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而不是自主对发现的这一问题进行变更;2要告诉承包商干什么,而不是怎么干;3有对不合格的承包商向业主提出撤换的建议权。
    4、针对当前监理工作存在问题的相应对策
    (1)规范业主行为,是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
    (2)监理人员要加强对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按照合同进行工程项目管理。
    (3)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深入学习和研究,这两个合同是监理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
    (4)工程款应该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工程计量应按照投标书中的工程量清单中表列序号对照计量,对工程变更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计量、计价方法予以确认。工程预付款的扣除应按照规定予以计算并扣除。目前,监理工作很难做到这一点,但是,随着投资主体多元化,监理工程师必须胜任此项工作。
    (5)加强《FI#p#副标题#e#DIC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学习,这是监理市场化之必须。
    (6)加强对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核,严禁转包。
    1是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填写“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并请业主进行认定。2是总承包商承担分包商的责任并对业主负责,工程报验由总承包商组织并填写相应监理表格,报请监理验收,监理一般不宜对分包商直接发布指令。3是监理要加强对分包商现场情况的检查,做到对分包商有效控制。4是不许承包商对工程进行转包,严禁分包商再次分包。
    (7)监理表格要规范化、统一化。目前,监理行业都有自己的不同的监理表格,各地区又有各地区的监理表格。监理市场应有一套统一的监理表格,并应有一套与之相配套的监理应用软件,正如同财务软件一样,能够使承包商及时上报,监理单位及时核定、整理,并向业主报告,并能与工程建设其他部门紧密联系。 
    (8)承包商应加强在监理知识方面的学习,提高承包商对“监理”的认识,懂得监理程序与要求等,便于工程项目的实施。
    (9)应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理人才大市场,提供合格的监理工程师供监理单位择优录用,提高工程建设监理的整体水平,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作用。
随着我国监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监理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我国的监理管理整体水平将有一个大幅度的提高,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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