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法律类论文:制度、乡绅与乡村地方自治__墨水学术,论文发表,

所属栏目:思想政治论文范文发布时间:2011-02-25浏览量:243

副标题#e#摘要:政治文化是由本民族的历史和现在社会、经济、政治活动进程所形成,它决定着一个民族的政治选择。政治制度是政治文化的外在凝固形态,或外在躯壳、“物化”形态,是政治文化的外部表现。本文力图透过政治文化的视角,通过中国乡村地方政治制度的变化,特别是乡绅的发展,找到符合我国乡村实际和农村自治实际的,可行的乡村政治文化,及其建设途径。
  关键词:政治文化制度变化地方乡绅
  中国的传统政治文化来源于传统的小农生产和封闭的生活方式,是以分散的小农自然经济方式为基础形成的宗法族制社会结构,儒家学说成为社会的政治意识形态。而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发展中,伦常始终是政治文化的中心问题,集中体现为“三纲五常”的伦常原则。这种“伦常”原则贯穿中国乡村地方的整个发展历史。中国乡村地方政治制度的建立以及它独特的运作方式,正是中国特殊的乡村政治文化的体现。
  一、中国乡村地方政治制度的变化
  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在制度上的体现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在国家层面上以专制王权为核心的庞大官僚系统。中国封建社会独特的经济结构对社会政治结构的最大影响,就是以专制王权为核心的庞大官僚系统的长期存在。小农经济本身缺乏社会的凝结力,要靠外在的行政力量,与小农经济相适应的政治结构,只能是君主制度,而国家对土地享有的最高所有权则为君主的专制提供了根据;同时它又使国家的兵力来源和财政收人直接来自农民,因而也就使对农民的管理成为国家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二是在地方乡村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关系。在地方乡村,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制度上更多的表现为以教化为基础的长老权力和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族制。宗族以血缘为基础组成,乡村以宗姓为区分。
  自“三民主义”开始,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改造更多的是在城市、知识阶层,而非乡村、农民阶层。地方乡村传统政治文化并未发生多大改变。国民党统治时期,实际并未把“三民五权”作为国家权力建设内容和个人权利深入地方乡村,从而改变乡村传统政治文化。反而是其推行的新生活运动和恢复保甲制度,意图借助于传统政治文化来巩固自己的统治,维护自己的利益。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自上而下建立了一套相对应的组织架构。在地方乡村上,乡一级有与上级相对应的组织架构,而村一级则以行政村为主,国家权力的强力介入,加速了地方乡村的变动速率。使得传统的乡村社会在原有的社会基础上发生了突变。特别是阶级的划分,资源的重新分配,对旧有封建秩序的否定,使“礼”的作用结果和范围缩减至最小。教化权力由长老转移至工作组、贫下中农协会或有革命经历的人等,成为国家权力的衍生部分。教化的标准是以新的社会主义政治文化为导向,特别是人民公社时期,对血统的淡化、对家族传统文化的强力作用,在制度层面上重挫了以传统政治文化为指的宗族文化。当然,这个时期对地方乡村传统政治文化不加区分的颠覆,其过程之迅速和猛烈,也产生了不良后果。
  二、对地方权威——乡绅的考究
  历代研究表明,传统中国的治理结构有两个不同的部分。它的上层是中央政府,并设置了一个自上而下的管制系统;它的底层是地方性的管制单位,由族长、地方权威或地方名流掌握。中央和地方乡村在文化、意识形态上是统一的,但国家的权力并不能深入到地方乡村。这里的管辖权实际属于地方权威。他们并不经由官方授权,也不具有官方身份,而且在处理控制区域内部的事物时,很少于中央权威发生关系。中央与地方权威都默认并谨慎对待管制区域的边界,除非在基层无法处理的事务上,才上达官方。因此,地方权威的“自主”管辖权没有受到严重挑战,他们各成一体。虽然正式管制制度并没有承认这种分治局面,但事实是,分治的迹象“随处可见”#p#副标题#e#。地方权威的权威来源与其他地方体有密切关联,地方权威并非任何人可以承任,它的权力地位获得与三个因素直接有关:财富、学位及其在地方体中的公共身份,必须同时拥有这三项资源,才可能进入地方权威的位置。“学位”是科考后确认的功名,可以增加学位者的声望,算是帝国整体制度的承认,是一般绅士的条件;“财富”具有家庭或个人财产的性质,构成地方权威的经济基础。而地方体中的“公共身份”才是成为地方权威的关键,这种公共身份的获得需要介入地方公共事物(族长、长老在这方面可能更有优势)。这突出显示在地方权威的社会责任方面,包括办地方学务,营地方公产,理地方公务,还有教化、调解、礼仪、福利等诸事。借助于地方权威的文化、交际能力,他们充当地方乡村和外界交流的媒介,成为祭祖活动的组织者,调解纠纷的代理人,签约中人,公共安全保护人等。
  清末时期,国家动乱,科举不正,农业获利下降,商业城市出现。导致一方面是通过科举获取功名,从而提高政治地位的渠道不畅。农业利润的下降,促使地方权威把子弟送进城,并在城里寻找发展机会;另一方面,国家开支增加,原来掌控的资源及取得方式已不能满足中央的需要,特别是庚子赔款后,巨额的勒索迫使清政府必须把国家权力下延。从而扩大掠取资源的渠道,增加可控资源。清政府借自治之名,通过机构设置确定地方权威在官僚体系中的设置,力图把地方权威的任务纳入官方目标。国民党统治时期,开始把县乡纳入国家权力架构范围。1929年颁布《县组织法》,1931年公布《政府派遣地方自治指导员暂行办法》。但二者并未涉及对县级自治权威的明确确认。直到1940年的《新县制》,此时国家基层政权和地方自治机构合为一体,国家事物和地方自治事物混淆不清。1942年,国民党政府将省级财政纳入中央总预算,县乡定为地方自治财政,乡村治理的基础框架由此奠定。1932年国民党恢复保甲制度,1934年国民党推行新生活运动,后者并未深入乡村,前者实际上意图借助乡村的忠孝传统政治文化,把地方权威纳入国家权力体系,从而维护自己的统治。此时,政府的用意显然不在于倡导一种自主的管制规则,而在于解决官僚系统对地方控制的无能与无效。如此以管制同一立场理解基层管制的性质,“分治”就只能涉及分配任务的范围,而不可能涉及意识形态或治理原则。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采用推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人民群众自己管理自己调解纠纷等措施。破除旧的观念、习俗。制度上借助土地改革,贫下中农协会,人民公社化运动等,对全新的,由中央政府掌握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团体,对地方乡村传统政治文化,从任务分配,到意识形态和治理原则的一次大颠覆。虽然这些行为和活动是在利益一致原则下推定的,但建国初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利益分离的矛盾暂时得以掩盖。
  清末开始把地方权威纳入国家权力范围,到新中国成立后,以社会主义文化、制度颠覆地方传统政治文化。地方权威产生了三个变化:一是“公益”原则和“利益”原则混合,给予地方权威充分的行动机会和更大的行动空间;二是授权的来源由下转向上;三是“公共”名义下的,无须公众同意的行事原则。需要注意的是,从清末到新中国成立,把地方权威纳入国家权力范围的努力,都未涉及权力分化的内容。努力的主题在于让地方权威在管制控制下为中央需要服务,从而间接通过地方权威治理地方乡村。
  二、中国乡村地方自治的可见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冲破了乡村传统社会的保守与封闭;家庭联产承包制和村民自治制度的颁布实施,给予地方乡村自治的制度保障。但是,正如徐勇教授所言:“与西方地方自治是经过长期自然生成而得到国家法律认可的路径不同,中国的农村村民自治,一开始就有国家立法以授权的性质,#p#副标题#e#即村民自治是基于国家难以通过单一的行政管理有效治理社会而将部分治理权下放给基层”。而发生的,它是一种外来制度的嵌入,是一种国家主导倡议行为,虽然说国家的政治思想和经济体制都发生了变化,但如果没有政治文化的变动,那么村民自治的发生要迟缓得多,因为后者比前者往往更内在,与村民自治的精神关联更为密切。
  1、培育我国乡村政治文化的目的在于,与我国当前的村民自治制度和新农村建设形成相对应的政治文化基础。一种文化的形成,非一朝一夕之功,要经过长期的努力,其途径一般是继承和创新。继承传统文化中有利的因素并发扬光大,借鉴其他文化可利用的优点和本土文化的挖掘,“给中国政治文明传统一个合理的位置是必要的,一方面可以避免固守传统的保守思想,另一方面可以预防在政治改革上的过激倾向”,同时也为我们如何有针对性建设现代政治生活方式提供思路。中国地方乡村传统政治文化中,“重民”和“伦常”是值得继承和发扬的。中国传统文化中,“民”是一个非常具体的概念,是指处于社会底层的人。虽然“重民”是作为君主维护统治的手段提出来的,但对“民”的重视却是自周代就开始了。中国共产党正是在对社会最底层民众的重视基础上,建立的新中国。“民”也是村民自治和新农村建设的基础。道德作为维系社会正常生活的纽带,是任何社会所不可能少的。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道德与政治始终联系在一起,通过宗法制度成为维护封建王权的重要工具。但伦常中,强调的孝、信、义、智等具体要求,以及“德政”,有利于乡村社会的社会稳定、政治发展和制度绩效。
  在对本土地方乡村传统政治文化发扬的基础上,可以借鉴西方(英格兰)的地方传统政治文化及其发展,结合中国地方乡村实际,构建新的乡村政治文化。正如美国著名政治和行政学家达尔所言“没有一个人类学家会认为,从一个截然不同的文化中提取出来的社会原则,有可能不加改变地转移到另一种文化中去”。例如,西方(英格兰)地方政治文化中,在制度化基础上的,公民权利的保证;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政治参与的渠道和民众参与的热情;利益表达的机制;对法律的尊重等都可成为借鉴的方向。
  2、政治文化的建设和发展是一个长期累积的过程,并且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社会等发展相关联。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来促进政治文化的朝现代性方向的蜕变,是政治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之一。中国地方乡村传统政治文化正是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与传统农村社会的封闭、保守相对应。因此,要在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促进地方和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农民外出获取经济收入。从而通过经济收入的增加,提高其自信心;通过与外界的接触,来开阔其视野。促进农民对程序和规则的了解,提升其现代性,改变地方乡村传统政治文化的经济、社会基础。
  3、亨廷顿认为,组织是通向权力之路,同时也是政治安定的基础和政治自由的先决条件。目前在我国,几乎所有的社会群体都有自己的代言组织或自我保护组织,唯独全国最大的社会群体——农民没有可以通过正常渠道有效表达和捍卫自己利益的组织。当农村不同利益群体缺乏合法的、具有自主性的群体作为自己的代言人时,就会转而向制度外去寻求,这也是个别地方乡村自发筹建农民协会和宗族制重兴的原因之一。因此,除了利用现有的村委会,基层人大代表制度等正式渠道外,必须扩展新的参与渠道。如让农民的结社团体推派代表参加农村公共议题的论证;成为法庭的陪审员,让农民代表有更多的机会和渠道表达自己的意愿;在政府法定的平台或渠道上,增加农民团体代表与其他利益团体代表,给予其进行“对话”或者“谈判”的机会。对牵涉农民权益的公共资源分配进行有意义、有序的参与和协调,要重视民意,充分沟通。沟通是制定制度的#p#副标题#e#基础,没有良好的沟通,就无法取得行动上的协调,自然也就无法实现组织的目标。这些也是除了提高农民受教育程度之外,提高农民政治素养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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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姓名:绪东宇。出生年1984.11.03民族:满族籍贯:辽宁工作单位:无职称:无学位: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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