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类论文:关于煤炭企业税收情况的探讨 论文发表网__58期
所属栏目:工商企业管理论文范文发布时间:2011-02-25浏览量:492
副标题#e#摘要:介绍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煤炭企业税收政策不合理的壮况,并对改进国有煤炭企业的税收问题进行了阐述与分析。
关键词:国有煤炭企业税收问题税收情况
一、当前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各类能源工业发展迅速,尤其水利、核能等无污染、环保型的能源更是众人瞩目,朝气蓬勃,而作为重要能源之一----煤炭,近年来发展有所萎缩,被称为夕阳工业,其重视程度有所减弱。即使这样,煤炭的使用量仍占一次性能源消耗的70%左右,在国家经济建设中仍然起着重要作用。针对近几年煤炭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国家大力整顿小煤窑,关闭了大量“三无”小井,局部出现了煤炭供应紧张的局面,有的电厂存煤达到了历史的最低点,仅能维持一个星期左右。众所周知,小煤窑由于先天的不足,在利益驱动下,实行的是掠夺性开采。生产过程中不投入或少投入,给安全生产造成极大隐患。同时,由于小煤窑生产管理极不规范,煤炭的产量和质量也无法保证。而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按规范组织生产,它的安全条件、煤炭产量是小煤窑无法比拟的。因此,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整体效益有所提高,但其中也突显了一些已有的弊病,比如国有煤炭企业税收政策不合理问题。下面笔者就国有煤炭企业的税收问题进行粗浅分析。
二、税收情况
1、增值税税负加重
1994年以前,煤炭企业执行的是产品税制度,税率为3%。实行新制度以后,统一为增值税,税率为13%,今年起又增加为17%,由于煤炭产品属于自然赋存,不同于其他行业产品,构成没有原材料,仅有辅助材料,约占成本的23%,电费约占成本的9%,进项税抵扣额相对较少,这样使应交增值税明显高于其他行业。
此外,煤炭企业生产用的部分辅助材料,如砖、沙、石子、草袋、荆芭、金属网等基本上是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购入,购进时无法取得增值税票,或者由于采购人员素质差,不懂税法,采购时没有取得增值税票,这样造成了购进材料无法抵扣进项税,增加了税负。
改制的初衷是平衡各行业的税负,但实际情况是煤炭行业增加了税负,在竞争中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而且从本行业内部情况看,国有大型煤炭企业的现状也不容乐观。由于小煤窑缺乏健全的核算制度,它的产量、销售额除了老板谁也弄不清楚,偷漏税款轻而易举,他们本来投入就少,又在纳税上大做文章,使得同行业竞争中,国有煤矿处于下锋位置。
2、权责发生制引起的税负不均
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煤炭产品供大于求的局面存在多年,而且结算秩序不规范,企业信用度不高,用户拖欠货款严重,应收帐款数额巨大。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收入就要计交税款。这样在资金未收回的情况下,企业要先垫交税金,增加了资金压力,更主要的是由于煤炭市场混乱,应收帐款中呆坏帐数额不小,这一部分销售款不仅收不回资金,还要交纳税金,企业不堪重负。
3、所得税脱离实际
按照现行所得税计征办法,企业要在帐面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后重新计算所得税。调整的项目主要有借款利息、职工工资、工资附加费、捐赠支出、业务执行费、修理费用、冬季取暖费、技术开发费、固定资产折旧等。这些项目,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而税收会计却要调整。都是国家制度,在这里却要打仗,而且打得糊里糊涂。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理解认识不一致,企业财会人员似懂非懂,甚至税收人员也不易掌握理解,其中有些调整也脱离实际。例如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是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交际方面的费用,按照规定,实际限额管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越是产品销售不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越多。作为处于弱势的煤炭企业,为了摆脱困难,就必须扩大对外交往,开拓市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也就越多。现在按限额调整#p#副标题#e#,计交所得税,即使是亏损企业,也要交纳,给煤炭企业脱贫解困造成更大的压力。又如捐赠支出。作为公益性的捐赠支出,是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或自然灾害受困地区的捐赠。这项利国利民的行为,在企业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鼓励,而不应采取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加以限制。至于非公益性支出,因煤炭企业地处边远山区,周围环境条件很差,“三乱”现象司空见惯,企业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如果这些非公益性支出也作为纳税调整项目,煤炭企业将承受双重支出,很不利于煤炭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三、几点看法
为了解决煤炭企业的生存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应从煤炭企业实际情况出发,适度地调整煤炭行业的税收政策,使其能够在较宽松的环境中生产经营,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足够的能源。
1、适当调低煤炭产品的税率
国家税制改革的原则是实行增值税后保持原税负,但煤炭产品的增值税却翻了一番还多,因此,国家应考虑煤炭企业负担过重的实际情况,将煤炭产品的税负适当降低,或按现行税率不变,先征后退,年底给予一定的退税政策。
2、改变现行的纳税权责发生制
为了减少煤炭企业垫交税金和坏帐不合理的纳税额,应当把纳税的权责发生制改为收付实现制。购货方只有在支付货款后,其进项税款才能抵扣,销货方只要收到货款立即反映销项税,并按照应交税额无条件及时交纳。这样就可以防止企业已销售产品,但为了避免垫交税金而长期不计入销售收入帐目,也可以清楚表明企业是否真的欠税。同时实行收付实现制也便于解决出现吊帐时,纳税处理的麻烦。
3、继续实行原减免税政策
应继续鼓励产品开发和煤矸发电等综合利用项目上的恢复,给予减免税政策,应保持政策的公平性、连续性和一视同仁,尽快恢复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4、放宽农副产品抵扣范围
国家应考虑煤炭生产用料的特殊性,凡从农民手中购进的煤矿特殊用料,井下用充填沙、石子、石灰石、粘土、草帘、草袋、柳芭等应视同农产品,准予按10%的进项税抵扣。
5、简化所得税调整
对于众多的所得税高速基础上应认真研究,尽量使财务会计与税收会计统一,简化工作量,简化核算手续,尽量使更多的人明白。对于不太合理的合理的项目,应从实际出发,给予修订,加强其合理性。
6、建议对煤炭行业实行“消费性增值税”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其法定扣除项目包括构成产品成本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等及铁路运费,而固定资产折旧不在扣除项目之列。而世界上经济发达国家大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其固定资产折旧在扣除之列。如能准予扣除进项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才能真正体现按增值额征税的原则,同时可以起到刺激投资,加速固定资产更新,提高资本有机构成和经济效率的作用。
7、加强对小煤窑税收的管理
小煤窑主暴富的因素之一就是偷税漏税。国家税收纪管部门应加强对小煤窑的监管,使其尽可能依法纳税,一方面可以增税源,另一方面也可以使老实经营的国有煤炭企业与小煤矿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
当然,解决煤炭行业税负过高的矛盾,固然需要国家宏观政策调控,但企业内部也应加强管理,通过依法合理的税收控制来减轻税收负担,这样可以兼顾国家和企业两者利益,有利于企业增加利润,缓解企业资金紧张局面,提高企业理财水平。同时,对企业财务管理和供应采购人员加强税法知识培训教育,强调增值税进项税的重要性,对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的经济行为,必须及时取得合法增值税发票入帐,避免遗漏和拖延抵扣。
期刊 论文 出书
国内外/中英文/全学科 学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