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和其它收入的区别与帐务处理__墨水学术
所属栏目:财税论文范文发布时间:2011-02-25浏览量:871
副标题#e#
浅谈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和其它收入的区别与帐务处理
赵志勤
临城水库管理处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97年发布,98年开始实施的,实行十余年来,会计制度中关于“其它收入”的核算内容一直未做修订。而近年来,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的范围做了重新界定,从而出现了“其它收入”核算内容与目前财政部门界定的非税收入范围交叉现象。由于其它收入同非税收入的管理方式不同,相应的会计核算也不同,因此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区别,并做出相应的帐务处理。
一、非税收入、其它收入的定义及区别。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按照财政部[2004]财综字53号文件精神,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根据规定,事业单位取得的非税收入,应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上缴到国库或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统一安排收支,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在取得非税收入时,在会计核算时应首先确认为负债,即“应交预算款”或“应交财政专户款”。
行政单位的其它收入,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主要包括零星杂项收入(物资变价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等),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利息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事业单位的其它收入,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主要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未限定用途的捐赠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零星杂项收入等。事业单位取得的其它收入在会计核算时可以直接做为收入处理。
二、一般性非税收入的处理。在实践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项目较为容易理解和操作,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公安部门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水利部门的水资源费等;基金收入如残联部门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水利部门收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等;罚没收入如交通部门的交通违章罚没收入等。因为是非税收入的范围,和其它收入的核算范围无交叉,所以单位取得的属于上述范围的非税收入,直接上缴到国库或财政专户。业务处理如下:
1、取得非税收入时,如果单位有收入专户,则: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预算款(或应交财政专户款)
上缴非税收入时:
借:应缴预算款(或应交财政专户款)
贷:银行存款
2、如果征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采取票款分离方式管理,征收单位没有收入帐户,所取得的非税收入直接上缴到国库,此时虽然收入和上缴都没有通过征收单位,但为加强管理,仍应做帐务处理:
借:应缴预算款(或应交财政专户款)
贷:应缴预算款(或应交财政专户款)
此时的帐务处理相当于单位所做的备查帐簿。
三、特殊收入的界定和处理。实践中,事业单位取得的一部分特殊性收入,需做分析,界定性质,判断其是非税收入还是其它收入,再做帐务处理。
1、租金收入。即某些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场地、机器设备等取得的收入,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应做为事业单位的其它收入,那么是不是就可以不用再做为非税收收入上缴财政,而直接做为单位的经营收入或其它收入处理呢?根据财政部财综[2004]53号文精神,非税收入包括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 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申请等取得的收入等。因此,笔者#p#副标题#e#认为,判断其做为非税收入管理还是经营收入或其它收入管理,在于其实质,即首先收入应是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所取得的,借入的或其它方式取得的资产,不是本单位资产(不是国有资产),其有偿使用收入则不是非税收入;其次取得收入的单位性质应是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其它类型的事业单位所取得收入则不属于非税收入,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所取得的收入属于非税收入,应上缴财政,而不能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收入应视情况做为经营收入或其它收入来进行核算。如果确认属于非税收入以后,上缴财政应按扣除所缴纳的税金以后再上缴财政专户,帐务处理如下:
假设某单位取得租金收入10000元,其应缴纳税金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550元,取得收入时:
借: 银行存款10000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9450
贷:应交税金550
待上缴财政专户时,按9450元上缴: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9450
贷:银行存款9450
2、利息收入。根据非税收入的定义,属于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应做为非税收入管理;按照其它收入的定义,同样包括利息收入。二者的区别在于,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是非税收入,其它资金产生的利息可以做为其它收入,单位自有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就可以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在实践中,事业单位的利息收入,如果能区分清财政性资金和自有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则分别按非税收入和其它收入处理,但事业单位往往是一个银行帐户,多种性质的资金并存,在这种情况下,按一般原则,不能分清的,统一按非税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其帐务处理如下:
如利息应按非税收入管理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如利息是自有资金产生的利息,则做其它收入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它收入
3、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做其它收入处理,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记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在实践中,此种会计处理己不适用,因为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定义,以及财政部《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因此,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按非税收入而不是其它收入管理。其帐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以上列举的收入项目仅仅是有限的几种,在工作中,由于实际情况不同,事业单位取得的收入也多种多样。但不管表现形式如何,我们都应该根据非税收入和其它收入的定义,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以区分,做出正确的帐务处理。
期刊 论文 出书
国内外/中英文/全学科 学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