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与受贿问题研究__墨水学术,论文发表,发表论文,职称论文,名作

所属栏目:经济学论文范文发布时间:2011-02-25浏览量:150

副标题#e#

内容摘要:本文以完全信息下的两个人一次性谈判为基本模型,分析了当权者是否接受贿赂的问题,以及当权者受贿被发现后他为了阻止发现者向监督部门汇报,而向发现者行贿从而导致他也受贿而腐败的问题。通过对不同谈判形势下谈判双方行为选择的分析,本文解释了生活中的连环腐败事件产生的原因,并给出了阻止谈判双方受贿的限制条件。根据本文分析的结果,如果要阻止受贿这一腐败问题,最有效的解决办法是发现当权者受贿时将对他的惩罚力度设置得非常大,这个措施也可以一定程度上阻止连环腐败问题的发生。

关键词:谈判  Nash谈判解  破裂点   效用

 

引言

 

实际生活中,有很多需要就共同利益进行分配的问题是谈判问题,而谈判往往是有成本的,谈判会耗费一定的人力及物力等资源,而且谈判持续的时间越长,谈判各方陷入的成本越大。如何促成谈判尽快达成协议?如何分配利益?如何使自己在谈判中分得更多的利益?如何判断谈判达成协议后的利益分配是否是有效的?所以对谈判问题进行研究是必要的。谈判理论是对谈判问题进行研究的理论,主要围绕谈判中利益的分配、利益分配的效率以及各种力量对谈判结果的作用(即:谈判力)等问题进行研究。本文以Abhinay Muthoo教授的完全信息下的两个人一次性谈判为基本模型,分析了当权者A是否接受贿赂、某成员B发现A受贿后是否选择与之谈判以获取贿赂,以及如何设置限制条件阻止谈判双方受贿的问题。

 

一、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对谈判理论的研究,主要从谈判的策略、技巧、各谈判方的行为选择以及谈判力等方面进行分析,关注的焦点是如何在谈判中处于优势选择地位,是对谈判结束后的利益分配和谈判结果的效率以及谈判力等问题的研究,对谈判理论的究多采取文字论证的方法。如:牟传琳、牟伟珩编著的《谈判学研究:谈判理论、方法与技巧》,齐宪代等编著的《谈判谋略》,刘伟、聂玉河编著的《谈判与对策》,田缨编著《谈判谋略与技巧》是从谈判策略、技巧方面进行的研究;王丽娟等编著的《谈判技能》,蒋锡林、曾建明等编著的《谈判礼仪》是关于谈判技巧的研究;张勤、赵玉芹编著的《谈判与行为选择》是从各谈判方的行为选择方面进行的研究;曹伟、荀志强编著的《谈判力》,张强编著的《谈判资本》主要对谈判中利益分配的比例进行分析,是关于谈判力问题的研究。

国外对谈判理论的研究,除了上述研究所涉及到的方面外,还从各谈判方的合作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也是对谈判结束后的利益分配和谈判结果的效率以及谈判力等问题的研究。如:戴维A.拉克斯和詹姆斯K.西本斯合著的《谈判:bargaining for AooBeration and AomBetitive gain》主要从创造价值和索取价值的角度研究谈判结果的效益问题;霍华德·雷法、 翰·理查森、戴维·梅特卡夫合著的《the sAienAe and art of Aollaborative deAision making是关于如何在谈判中进行合作决策问题的研究,斯蒂芬·B·戈尔德堡等编著的《negotiation, mediationand other BroAesses》,伦·H·施米特、罗伯特·坦嫩鲍姆等合著的《谈判与冲突化解》是关于谈判纠纷的解决方面的研究,主要考虑如何促进谈判达成协议;Abhinay Muthoo编著的《谈判理论在经济中的应用》对只有两个谈判方的谈判采用模型论证的方式进行了研究,给出了每个谈判问题的谈判解(即谈判结束后的利益分配),并将各谈判方博弈后的SBE(即:子对策完备均衡)谈判解和纳什均衡时的谈判解进行对比,从谈判解来分析谈判力以及谈判结果的效率。

 

二、理论模型

 

以下“分一个蛋糕的谈判” 是完全信息的一次性谈判过程,本文所研究的犯罪与行贿问题都是对这个谈判模型的应用,假设本文所有参与谈判的局中人(即:参与谈判的双方)都是理性(即有充分的计算能力和以利润最大化作为行为选择的出发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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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谈判模型(分一个蛋糕的谈判模型)

局中人AB为分一个大小为 的蛋糕进行谈判,所有可行的分配协议为 ,其中 是局中人A分得的蛋糕量。对每个 是局中人 分得 的蛋糕所获得的效用, 上是严格增加的凹函数。如果两个局中人没有达成协议(即谈判破裂),则局中人 得到效 其中 。假设存在 使得  (即谈判达成协议与不达成协议相比较,达成协议对双方更好),效用向量 称为破裂点。对任何可行效用组合全体(即按照向量 分配蛋糕时,两个局中人获得的效用对的集合) 对任何确定的效用数量 ,由于 上严格增加,所以存在 ,使 ,即 ,所以 是局中人B获得的效用数量,于是可行效用全体为 ,即: 是函数 的图形,函数 上是严格递减的凹函数

显然,对这一谈判问题,如果没有适当的标准,很难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说明某种确定的蛋糕分配方案是合理的。这里考虑按所谓Nash谈判解 来进行分配,它是最优化问题 的最优解,其中 ,显然,这个最优化问题的解与 有关如果函数 可微,则Nash谈判解 是方程组 的唯一解;如果函数 不可微,则存在常数 使Nash谈判解 是方程组 的解。

 

三、行贿与受贿问题研究

 

一、行贿与受贿问题的谈判

某当权者A常常要决定是否要接受一笔贿赂 ,如果A接受贿赂,将有概率  被某成员B发现。如果B掌握了A接受贿赂的证据,A将与B谈判,很有可能给B一定数量的贿赂 ,以换取B不向监督机构举报这个条件。如果谈判达成协议,那么B将获得 的贿赂,A接受的贿赂所得还剩余 ,则两局中人可行的效用组合为 其中 ;如果BA受贿的证据举报给监督机构,A将被罚款 ,其中 ,于是破裂点 该谈判问题的NBS是:

分析该谈判中局中人的行为选择:

局中人A

如果A不接受贿赂,(不考虑其它条件,如工资、名誉、升职机会等)则他公正执权获得的效用为0,如果接受贿赂他获得的期望效用为

如果 ,即 时接受贿赂获得的期望效用大于不接受贿赂的效用,很显然对理性局中人A来说,选择接受贿赂比不接受贿赂获得的效用大,局中人A的将选择接受贿赂;相反,如果 ,即 时,接受贿赂获得的效用小于不受贿的效用,局中人A将选择不接受贿赂。

该谈判中 ,即 ,所以惩罚程度不够充分大时,将无法阻止当权者A受贿行为的发生。

局中人B

如果B发现A受贿后向监督机构举报,(不考虑其它条件,如工资、名誉、升职机会等)他获得的效用为0;如果B发现A受贿但不举报,而是与A谈判以获得一定的贿赂 ,他获得的效用为

如果 ,即 时接受A的贿赂比举报A获得的效用大,很显然,理性局中人B的选择是发现A受贿后与之谈判以获得贿赂;如果 ,即 ,发现A受贿后与之谈判接受的贿赂比向监督机构举报获得的效用小,那么局中人B将在发现A受贿后向监督机构举报。

该谈判的中 ,即 ,所以B发现A受贿后通常会选择与之谈判以获得贿赂,连环腐败(即由于一人腐败而引发的相关人员的腐败)问题将不可避免。

结论:该谈判中 在惩罚力度不够充分大的情况下,当权者A会选择受贿,而某成员B发现A受贿后通常选择与之谈判接受贿赂,连环腐败问题将无法避免。

 

二、谈判形势(即某些假设条件)改变时,局中人的行为选择

1放弃行贿与受贿问题的谈判 的假设条件,只是假设 。如果AB进行贿赂,贿赂的最大值有可能超过A的受贿所得 ;如果B发现A受贿后向上级举报,上级部门对A受贿行为的最大罚款有可能会超过A的受贿所得

局中人A

如果A接受贿赂他获得的期望效用为 由于惩罚的程度 相当大,可能超过1,所以当惩罚程度充分大,即 时,A不接受贿赂;相反,如果 ,即使A受贿被B发现后B向上级举报,罚款可能会超过A的受贿所得,但接受贿赂的期望效用大于不受贿的效用,当权者A还是会选择接受贿赂而腐败。

局中人B

如果惩罚的程度 相当大,即当 时,由于A不会选择受贿,所以B也无从接受贿赂而腐败;如果惩罚的力度不够充分大,即当 时,B发现A受贿后,将与之谈判以获得贿赂,由于 ,所以他将选择接受贿赂而不向监督机构举报。

结论:如果惩罚力度充分大(这是可能的,因为该谈判中 ),即 ,可以一定程度上阻止腐败问题的发生;相反,如果惩罚力度不是充分大,即 ,连环腐败问题将不可避免。

 

2假设行贿与受贿问题的谈判中 不变,但是当局中人B发现A受贿后向监督机构举报时,他将被给予 的奖励。于是谈判破裂点为 NBS是:

局中人A

如果A不接受贿赂他获得的效用为0,如果接受贿赂他获得的期望效用为

如果 ,即 时,受贿获得的期望效用大于不受贿的效用,对局中人A来说,选择受贿比不受贿获得的效用大,所以局中人A的选择是接受贿赂;相反,如果 ,即 时,受贿获得的效用小于不受贿的效用,局中人A的选择将是不受贿。

该谈判的中 ,即 ,所以在惩罚和奖励程度之和不够充分大时,将无法阻止当权者A受贿。

局中人B

如果局中人B发现A受贿并向监督机构举报,他获得的效用为 ;如果局中人B发现A受贿但不举报,而是与A谈判以获得一定的贿赂 ,他获得的效用为

如果 ,即 时,B发现A受贿后与之谈判接受贿赂比向监督机构举报获得的效用大,所以局中人B的选择是发现A受贿后与之谈判,当 且接受的贿赂为 时不举报A;如果 ,即 B发现A受贿后与之谈判接受贿赂比向监督机构举报获得的效用小,B发现A受贿后将举报A

结论:当惩罚和奖励的程度之和不够充分大时,A会选择受贿,B发现A受贿后,是否向上级举报,取决于他获得奖励的程度,如果 B在发现A受贿后很有可能会与之谈判接受贿赂,滋生连环腐败问题;如果 ,那么B发现A受贿后将向上级举报,A将受到惩罚,一定程度上阻止A受贿。

 

3行贿与受贿问题的谈判中,如果成员B向监督机构举报可以获得 的奖励,其中 ,即A付出的贿赂和受到的惩罚以及B获得的奖励都有可能大到超过A的受贿所得。谈判破裂点为 NBS是:

局中人A

如果A不受贿获得的效用为0,如果受贿获得的期望效用为

如果 ,即 时,A受贿获得的期望效用大于不受贿的效用,所以局中人A的选择是接受贿赂;相反,如果 ,即 时,受贿获得的效用小于不受贿的效用,局中人A的选择将是不受贿。

该情形下谈判的假设条件是 ,如果 ,即奖励和惩罚程度之和不够充分大时,A受贿有利可图,所以他还是选择受贿;如果 ,即奖励和惩罚的程度之和充分大时,局中人A将不受贿。

局中人B

当奖励和惩罚程度之和不够充分大,即 时,A将接受贿赂,此时A 的概率会被B发现。如果 ,即 时,B发现A受贿后与之谈判接受贿赂比举报A获得的效用大,所以局中人B发现A受贿后将与之谈判,当 且接受的贿赂为 时不会向上级举报;如果 ,即 ,发现A受贿后与之谈判接受的贿赂比举报A获得的效用小,那么局中人B将在发现A受贿后向监督机构举报;相反,当 时,A不接受贿赂,所以B在这一谈判中也无从受贿。

结论:如果奖励和惩罚程度之和充分大,即 时,A B都不会受贿。如果 A选择接受贿赂;B发现A受贿后,当 时将接受贿赂而腐败; 时,向监督机构举报。

 

4假设行贿与受贿问题的谈判 不变,但是如果B发现A受贿后与之谈判而接受贿赂他受贿有 的概率被监督机构发现,这时B将被处以 的罚款,其中 ,破裂点为 ,该谈判问题的NBS是:

局中人A

由于 ,所以 A将接受贿赂。

局中人B

由于A选择接受,A受贿有 的可能会被B发现。如果B与之谈判以接受贿赂,他可能获得的效用为 ,但是他受贿有 的概率会被监督机构发现并被给予 的罚款,B接受贿赂的期望效用为 ;如果他不接受贿赂,获得的效用为0

如果 ,即 时,B在发现A受贿后,与之谈判接受贿赂的期望效用大于不接受贿赂的效用,所以他将选择与A谈判获得贿赂;相反,如果 ,他受贿的期望效用小于不受贿的效用,他将举报A

结论:该情形下谈判的中 A将选择接受贿赂。B在发现A受贿后,当惩罚程度 时,他接受A的贿赂而腐败;当惩罚的程度 时,将向监督机构举报。该惩罚可以一定程度上阻止B受贿,但对A受贿的阻止力度不够大。

 

四、结论

 

行贿与受贿的谈判双方面临的形势不同,两个局中人的选择也有所不同。如果只是要阻止当权者A受贿这一社会现象,那么只要将对A受贿的惩罚程度设置为 ,就可以使A对受贿这一行为选择有所顾虑,如果A不受贿,那么B在这个问题中也无从受贿,受贿问题就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如果A受贿,那么B发现A受贿后很有可能与之谈判接受贿赂,此时可以采取奖励或者监督这样两种方式对连环受贿问题进行控制:如果是采取奖励的控制方式,则奖励的程度 时,可以一定程度上保证B不受贿;如果是采取监督的控制方式,那么只要发现B受贿,将对他的惩罚力度设置为 ,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连环腐败问题的发生。总之,只要将对连环腐败中受贿者的惩罚程度设置得很高,即 ,就可以一定程度上治理连环受贿的腐败问题。

 

分析社会问题:生活中查出的一起腐败案件往往可能涉及到多方连环腐败,大家记忆犹新的200510月的宁波大剧院高官连环受贿案件甚至牵涉到19部门。政府已经从多方面采取了措施整治行贿受贿的腐败问题,但还是屡禁不止。本文对行贿受贿谈判问题的分析,可以对此给出一点解释。相对公正执法来说,当权者A接受贿赂获得的效用往往大于不受贿时的效用,20058月至20066月之间的15起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中,涉案金额最小的尚且有56万元,公正执权往往不会获得如此大的效用(即获得的工资数量)。当A被发现受贿时,很有可能与B谈判并贿赂他,而B举报A受贿获得的奖励程度 ,接受A给予的贿赂获得的效用更大,另一方面,如果B发现A受贿而不举报,往往很少受到处罚,所以 ,例如宁波大剧院贿赂案件牵涉到19个部门,但是这些部门没有因此受处罚,这无形中为连环贿赂创造了可行条件

 

参考文献

[1]Abhinay MuthooBargaining Theory with  ApplicationsAambridge University Bress1999

[2]戴维 A.拉克斯, 詹姆斯 K.西本斯著;(姜范, 陈大为译),谈判,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3]斯蒂芬·B·戈尔德堡... [](蔡彦敏, 曾宇, 刘晶晶译),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霍华德·雷法,约翰·理查森著(詹正茂主译),谈判分析,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5]易宪容,纳什谈判理论概述,[J]经济动态,1995·9

[6]薛利敏、查淑玲、关文吉,商务谈判中博弈行为的分析,J集团经济研究,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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