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公平问题

所属栏目:推荐论文发布时间:2013-06-18浏览量:245

  摘要:公平作为一种规范性范畴所表达的是一种价值取向或要求,它既是一种社会对个人的要求,也是个人对社会的一种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的实质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社会公平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进一步改革分配制度,实现共同富裕。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公平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作为指导方针,这不仅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而且为我们在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平问题指明了方向。

  要贯彻中央提出的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精神,必须弄清楚社会公平的含义;市场经济与社会公平是什么关系。

  社会公平,是就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而言的,体现的是人们之间一种平等的社会关系。社会公平是社会公共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内容,是检验经济制度的根本标准。社会公平包括生存公平、产权公平和发展公平。

  市场经济是一种公平的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市场活动的经济主体在机会均等的原则下,遵循相同的竞争规则,并受相同市场秩序的约束,在商品买卖的过程中进行等价交换,这种经济体制最有利于充分调动经济主体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并为实现社会公平提供雄厚的物质保证。

  社会公平的实现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的内在要求,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通过人来建设和运作的,是人在不断丰富和满足需要的社会经济建设过程中,积极自觉地通过发挥自己的能力和个性来创造社会财富的。也只有实现社会的公平,才会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因此,社会公平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市场体制中的公平体现在:

  第一,公平的竞争方式。市场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首先来自于竞争,竞争使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合理性达到尽可能的理想水平。市场竞争之所以有如此的功能,是因为它崇尚的是自由竞争、公平竞争。自由竞争保证潜在的有能力的竞争者都可以参与竞争,确保竞争的效率;公平竞争保证竞争各方都在同等的条件下参与竞争,遵守同样的规则,确保竞争者的权利平等。在市场经济中,竞争越充分,市场效率就越高。所以其各市场经济国家都要建议和完善保障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

  第二,公平的交易方式。市场交易双方通过自主协商,缔结大家共同接受的契约,然后按照约定的内容从事生产、交换、服务等经济活动。而契约的公平性,首先在于缔约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契约的本质在于每个缔约方都自主自愿放弃自己的部分权益,承担约定的义务,然后才能获取相应的利益。每个当事者都有义务确保自己的诚信,承担自身的义务,政府以第三方身份对契约的执行提供强制力的保障。

  第三,公平的交换方式。市场交换以等价为原则,马克思曾说过“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也就是说商品的市场流通遵循的是等价交换的原则。尽管“等价”受到售卖双方的主观意志影响,但是从根本上来说,价格的确定受制于该商品的市场平均利润率,既不由出售者决定,也不由购买者决定,主要反映市场对它的接受价格。因此,这对于售卖双方而言也基本是公平的。

  第四、公平的资源配置。依靠市场运行机制进行资源配置,这种方式可以使企业与市场发生直接的联系,企业根据市场上供求关系的变化状况,根据市场上产品价格的信息,在竞争中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市场调节的实质就是价值规律调节。价值规律是通过价格、供求和竞争调节社会劳动分配比例的,是一种“看不见的手”的调节。正如恩格斯所说:“只有通过竞争的波动从而通过商品价格的波动,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才能得到贯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这一点才能成为现实。”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应遵循的原则:

  首先,应确立与贯彻的是自由选择与权利平等的原则。

  自由选择,既包括人们生产什么与如何生产的自由,也包括交换的自由。对于从事市场经济活动主体来说,自由选择既是一种权利,也意味着是一种责任,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是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与基础。如果人们在生产与交换中不能自主地进行选择,不仅商品经济活动无法进行,人们也不能替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权利平等,既包括人们在生产与交换过程中的自由选择权利的平等、人们彼此间地位的平等,同时还应包括人们对所有的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拥有权利的平等。自由与平等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的,没有自由即没有平等,没有平等也即没有自由。平等的要求不过是市场经济中等价交换关系在观念上的反映。权利平等是市场经济中公平与公正的一个不可缺少的要求,如果人们在交换中地位是不平等的,就很难避免强买强卖现象的发生;如果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不是向所有的社会成员开放,就很难避免垄断现象的发生;在存在着强买强卖与垄断的情况下,公平与公正是不可能存在的。

  其次,应确立与贯彻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原则。

  如上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的权利是市场经济的必然性要求,这是由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的要求所决定的。但我们也应看到,在市场经济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平等的权利通常只具有形式的意义,或者说形式上的意义要大于实质性的意义。这一方面是由于市场经济中活动的主体之间的差异性造成的。这种差异或者是由先天的因素造成的,或者是由后天的社会性质的原因造成的。另一方面是由市场经济自发性因素造成的。从活动主体的向度看,由于主体自身的原因,实际享有的权利是不可能平等的。例如,市场经济社会虽然强调每个人都享有自由选择的平等权利,但受活动主体某些先天性天赋因素的差别与后天性因素如受教育程度,拥有的财富与社会地位等因素差别的影响,人们在选择自己的活动时,其权利是不可能平等的。

  所有的资源包括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即使在理论上或法律上是向社会所有成员平等开放的,但实际能占有与使用这些资源权利的人是社会中的少数。因为,资源尤其是社会性资源是短缺的,在资源短缺的情况下,资源不可避免地会集中在那些具有某种优势与竞争力强的人的手中。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宪法的规定上,每一个人都有竞争总统的权利,但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这仍是一种抽象的权利,因为总统只有一个,只能让适合当总统的人去当,而不能采取轮流坐庄的方式,否则会牺牲社会的效率。

  正因为平等的权利在社会的现实生活中具有形式的意义,而很少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因此,我们在强调权利平等、反对特权的同时,还应强调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谁占有权利,谁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占有权利多的人,承担的义务相应的就多,义务在某种意义上说即是权利的价格,否则,就是不公平与不公正的。在马克思历史观的视野里,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应坚决反对自由主义的权利优先的原则,权利优先实质上优先的是富人与强者。

  再次,应确立与贯彻互利共赢与共同富裕的原则。

  实现互利共赢与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有的公平与公正目标,这样的公平与公正原则,既不能从市场经济运行的逻辑中衍生出来,更不能从自由主义的思想体系的逻辑中衍生出来,而只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使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源也好,资本也好,居于主导地位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社会创造出来的财富由社会全体成员共享,实现共赢与共富是一种顺理成章的要求。当然,共富不是均富,共富应是一种差别性的富裕,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市场经济,它也应遵循竞争的规律,在参与竞争的主体之间存在着由先天的与后天的、历史的与现实的原因形成的差别的情况下,适度性的差别是合理的。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2版.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2版.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2版.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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